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可以强制转让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8:33:38 240 人看过

债务人拒绝自动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法律要求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的,可以以债务人所拥有的公司股权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但强制执行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为便于债权的行使,尽可能维护公司的人情合作,《公司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公司和全体股东,并在同等条件下重新确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通知公司的目的是使其能够协助执行,通知其他股东的目的是保证其行使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司法强制转让还规定了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即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逾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履行两项程序性义务:第一,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注销原股东的出资申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二是根据股东及其权益的变化,对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变更后各股东的出资额进行修改。认为股东就股权转让达成书面协议或者同意的,视为同意,本章程的修改不需要股东大会表决。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股权转让的情形不同,股权转让的交付时间和方式不同,公司法没有规定两种程序性义务的履行时间。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股权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上述两项义务,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在股权转让后,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公司章程的修改不需要股东大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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