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如果行为人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可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节予以治安处罚。
一、徇私枉法的行为有哪些
1、使无罪之人受到刑事追诉
所谓无罪之人,既包括根本上无违法犯罪事实的人,又包括虽有违法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的人;还包括虽然构成犯罪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依法不应追究,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等的。
所谓使他受追诉,是指把无罪人的人纳入刑事诉讼程序,进行本不应该的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采用刑事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等。
2、包庇明知有罪之人而使其不受追诉
所谓有罪之人,是指构成犯罪且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
所谓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是指故意包庇使其不受侦查(含采用强制性措施)、起诉或者审判,诸如: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伪造、隐匿、毁灭有罪之人的犯罪证据、篡改有罪之人的有罪供述、威逼证人改变证词、为即将受到刑事追诉的有罪之人通风报信使其逃避刑罚的行为,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和意见,或者故意作虚假鉴定。还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违法变更或取消强制措施而使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制裁等。
故意包庇不使他人受追诉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实,也可以是部分的犯罪事实和情节。
3、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违背事实指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法院的刑事审判人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不以行为人的行为事实为根据来依法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性质。
枉法裁判指行为人故意做出违法的判决或裁定,即对于有罪者作无罪判决,对无罪者作有罪判决,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等。
二、检察机关不承当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假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罚的;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对不负刑事责任的人羁押的;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对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羁押的;
4、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行使与检察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的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不构成国家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不构成国家赔偿的情况有: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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