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P认证管理办法有哪些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9:10:53 263 人看过

一、GSP认证管理办法有哪些规定

GSP程序及重点:GSP认证内容中药店现场检查是重点检查部分。在认证标准中关于药店的检查项目共有54项,其中重点项有19项,检查内容主要集中在对药店的经营范围、经营形式,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相应的人员配备、软硬件设施的设置、经营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度等内容进行严格详细的检查。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先由指定的认证员对药店的抽检要求及内容在药店开一个简短的现场会,主要是一些检查的程序要求。

检查要点具体如下:

1、查档案,首先,认证员要求药店负责人拿出各类文件资料,包括药店员工的花名册、学历职称的原件、药店的各类证照、药店各类制度、任命文、质管讯息及健康、培训档案等内容,逐一确认药店相关岗位的人员,重点检查质管员是否在职在岗,对岗位的职责、工作流程是否熟悉,药店证照是否齐全有效,是否亮证经营,对于店长及质管员、药师是否有盖有公司红章的任命文。对药店的各项制度是否理解,药店有没有依据制度进行定期的自查,在检查档案时与提问同步进行以确认软件资料的真实有效性。

2、查经营、药品陈列环境,认证员在现场检查经营区与生活区是否分开,陈列的设施设备是否满足需求。如柜组、冷藏设备、温控设备等相应的设备有否专人负责。他们往往对冷藏设备如冰箱的要求比较严格。当然温湿度计及记录是重点检查的内容,不少的药店虽设置了温湿度计,但记录不全,或部分店员不会读取而被检查组扣分。在检查柜组时,认证员往往检查柜组设置是否合理,有无混放及分存不严的情况,分类标识是否清楚正确,有无阳光直射情况。空调的功率是否满足店堂面积的要求等情况也是检查内容之一。

3、查分存及进口药品,药店是否执行药品的分类管理办法,是GSP重点检查的项目之一。认证员直接进入柜台内对药品的分类存放进行严格的检查。如果严格按四分存的要求执行,一般不会有问题,这个工作要求药店在检查前进行严格筛选分类,进口药品是必查内容。遵循以往的工作习惯,药店经营进口药品只要准备一证一单就行。然而在检查中发现,认证员还对药品与证单或证单之间的编号进行核对,少数药店由于疏忽出现了正单编号不符的情况。由此可见GSP认证检查之细致。

4、查各类记录及表格,在药店现场检查时,要货记录、养护记录、温湿度的记录、不合格药品的登记及处理记录、不良反应的报告记录、效期药品的催销表也是检查的重点项目。要求详细而真实,不能出现缺项的情况,不少药店就存在不良反应报告记录及效期药品的催销表缺失的情况。进货票据的检查十分严格,认证员习惯依据所陈列药品检查进货票据,即常说的倒查,来判断药店有无违反7201项的情况。

5、现场提问,现场提问是药店检查的重点项目之一,检查的目的是观察公司对质量的重视程度,员工的素质要求以及是否进行系统的药学知识、质量制度的培训。一般提问集中在岗位职责、工作流程、药学常识、医药法规、医药信息等内容,故进行有效的、系统的、科学的培训是必不可少的。

二、GSP认证的特点

1、现行GSP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一部在推行上具有强制性的行政规章,是我国第一部纳入法的范畴的GSP。过去的GSP是由国有主渠道的上级管理部门或医药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具有明显的行业管理色彩,仅仅是一部推荐性的行业管理标准。

2、现行GSP管理的商品范围变为与国际接轨,与《药品管理法》管理范围完全一致的药品。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医药商业部门存在着医药商业和药材商业两大系统,GSP由医药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自然而然地将GSP的管理范围确定为药品、医疗器械、化学试剂和玻璃仪器四大类医药商品。与国际惯例相比,一方面多出了后三类非药品的医药商品,一方面在药品的范围内又不能涵盖全部药品(即不包括中药)。后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也曾制定过中药的GSP及其验收细则,但是几乎没有推行开来。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GSP将其管理范围变为单纯而又外延完整的药品,既与国际上GSP接轨,又与《药品管理法》中的药品概念完全一致。GSP的中文名称由《医药商品质量管理规范》变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现行GSP在文件结构上对药品批发和药品零售的质量要求分别设章表述,便于实际执行。以往的GSP对药品批发和零售没有分别要求,给实际执行带来了一些概念上的模糊和操作上的不便。

4、现行GSP更充分地吸收了现代质量管理学的理论成果,特别是对药品经营企业提出了建立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的基本要求。在结构上将质量体系组成要素与药品经营过程密切结合起来,行文脉络非常清晰流畅。

法律依据: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以下简称GSP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GSP认证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检查、评价并决定是否发给认证证书的监督管理过程。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GSP认证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负责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在GSP认证方面的工作协调;负责国际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认证领域的互认工作。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9日 11:2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业主相关文章
  • 城市国有土地出让管理规定办法有哪些?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科学、合理利用城市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并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的指导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的指导工作。直辖市、市和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第四条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投放量应当与城市土地资源、经济社会
    2023-06-21
    400人看过
  • 对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管理有哪些规定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各级登记管理机关颁发。其他单位或个人制发证书属非法行为,一经发现予以收缴,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二)对《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损毁、出借、转让。(三)如事业单位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由登记管理机关商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四)事业单位提交年度报告书时,须同时交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年度报告经审查合格的,登记管理机关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加盖标记,否则证书失去效力。
    2023-06-08
    182人看过
  • 征地补偿款管理使用办法有哪些规定?
    一、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有关政策(一)统一明确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2005年1月1日至本意见实施以前发生的土地补偿费是否用于农户分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但分配给农户的比例不得高于80%。本意见实施后,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全部被征收,并且已经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全部用于农户分配;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或虽被全部征收,但尚未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80%用于农户分配,20%留归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落实,按国办发〔2006〕29号文件规定执行。征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本意见实施后,征收以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和集体所有的道路、沟渠等,安置补助费
    2023-06-02
    105人看过
  • 无因管理民法典法条有哪些规定
    一、无因管理民法典法条有哪些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无因管理定义】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第九百八十条【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时的法律适用】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第九百八十一条【管理人适当管理义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第九百八十二条【管理人通知义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
    2023-06-19
    396人看过
  • 涉外收养文书办理公证、认证的规定有哪些?
    收养是按法律规定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使无血亲关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收养关系的公证是指对收养关系当事人建立收养关系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涉外收养涉及到国际法、双边条约以及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两国法律。目前,中国已经与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西班牙、瑞典、挪威、冰岛、丹麦、爱尔兰、比利时、芬兰、荷兰、新西兰、新加坡、澳大利亚16个国家建立了跨国收养合作关系。这些国家的民法典虽各有特点,但基本制度与中国民法典律没有大的冲突。根据中国《民法典》规定,收养关系依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而成立。对与中国建立收养合作关系的国家的公民、华侨、港澳台同胞来大陆收养,中国驻外使(领)馆可为其所需证明材料办理认证,在中国国内登记成立的收养行为,根据当事人需要,可在中国国内办理收养公证、认证手续。华侨之间在国外收养,当事人应在居住国依法办理有关收养手续,中国驻外使(领)馆目
    2023-04-19
    298人看过
  • 德庆县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零售)变更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1.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分店)。2.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持有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中企业名称、地址与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不一致的。二、办理材料填写申请书按照填表要求,用黑色钢笔填写或打印,内容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报材料须真实、完整、清晰、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加盖公章;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者指定(委托代理人)签字;提交复印件的,原件核对后退回。申报材料须真实、完整、清晰、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加盖公章;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者指定(委托代理人)签字;提交复印件的,原件核对后退回。申报材料须真实、完整、清晰、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加盖公章;申请
    2023-05-31
    55人看过
  • 毕节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办理有哪些法律规定
    一、毕节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办理有哪些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五十一条:“国家对初任法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五十四条:“国家对初任检察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二、毕节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
    2023-05-13
    78人看过
  • 行政管理法规规定有哪些基本特征
    一、行政管理法规规定有哪些基本特征1、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2、行政法规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制定。3、行政法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定。4、行政法规具有法的效力。二、行政行为的特征有哪些行政行为的特征是: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
    2023-06-19
    297人看过
  • 办理签证在哪里办理,都有哪些规定
    一、办理护照:公民办理因私护照只需要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和家庭户口本前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即可办理!直辖市居民就在市出入境管理中心办理。(如:北京户口的居民在北京市出入境管理中心办理,深圳特区户口居民罗湖区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中心办理,福田区居民则可就近在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办理),提前打电话咨询当地出入境管理中心您的居住区在那里办理就最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四条,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下列真实有效的材料:(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三)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
    2023-02-26
    236人看过
  •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规定有哪些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为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健全信贷管理责任制,规范信贷业务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信贷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根据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管理体制的要求,审贷分离实行“部门(岗位)分设、职能分离、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贷分离是指对信贷业务的调查、审查、检查的职能通过分设信贷业务、信贷管理、信贷风险资产管理三个部门(岗位)进行实施,并明确各个部门职责和考核内容的信贷管理责任制度。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审查包括对本公司经营的本外币贷款(含进出口押汇)、免保证金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及担保等业务的审查。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本外币借款的申请人、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要求本公司提供担保的申请人等。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风险贷款是指逾期贷款、呆
    2023-05-22
    149人看过
  • 代收代缴罚没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哪些
    《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罚款收缴入库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其罚款的收缴,适用本办法。行政机关按法律规定实行当场收缴罚款的,其罚款的收缴,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罚款代收机构第三条海关、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处的罚款,由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代收。国有商业银行代收有困难的,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协商确定,委托其他商业银行代收。第四条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由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代收。第五条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地方行政机关所处的罚款,由
    2023-06-02
    411人看过
  • 关于药品管理有哪些法律规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技术的进步,药品的研发也在不断的升级,人们对疾病的防止和对提高健康水平日益增长的需求,也促使越来越多新药品不断出现,在药品不断的迭代更新中,药品的质量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药品管理法》也做出了严格的规定:第五章药品管理第二十九条研制新药,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完成临床试验并通过审批的新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新药证书。第三十条药物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和临床试验机构必须分别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第三十一条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
    2023-06-26
    195人看过
  • 认定无主物处理法律规定有哪些
    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成立,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需要认定的财产必须是有形财产。无形财产或者精神财富,不能成为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对象。2、财产所有人确已消失或者财产所有权人不明,权利。的归属问题长期无法确定。3、财产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其无主的持续状态超过一定期限。财产无主的情况,大致又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形:所有人不明的蝴藏物、隐藏物被发现;遗失物(包括源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等)被拾到,经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公告招领满一年无人认领的财物;无人继承的财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继承人、全部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丧失继承权情况下的遗产.4、财产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如果产所有人不明,停靠在海边的船舶所有人不明等等。认定无主物案件的认定条件是什么1、被认定的无主财产,以有形财产为限。无形财产或精神财富,不属于认定无主财产的范围。2、财产所有人确已不存在或者不知谁是财产所
    2023-08-17
    379人看过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了哪些内容?
    1、修订的《办法》修改了哪些方面的内容?本次对《办法》主要进行了五个方面的修改:(1)取消行政限价手段,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提高定价和配售的市场化程度;(2)提高网下配售比例,调整有效报价投资者家数的限制,发挥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定价作用,加强对定价和配售的市场化约束;(3)调整回拨机制,改进网上配售方式,尊重网上投资者认购意愿;(4)提高发行承销全过程的信息披露要求,强化社会监督;五是完善行政处罚、监管措施、自律监管、记入诚信档案等多层次的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监管,强化事后问责。2、《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办法》共七章、六十八条,对目前主要融资方式的定价、发售、承销、信息披露等环节进行了规范。在股票发行方面,由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已经确定了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市价发行原则,因此,《办法》重点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定价以及股票配售等环节进行了规范,同时,整合了《关于首次
    2023-06-11
    130人看过
换一批
#小区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业主
    词条

    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按其拥有的物业所有权状况,又可分为独立所有权人和区分所有权人。区分所有权人是指数人区分一幅土地上同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专有部分,并就其共用部分按其应有部分有所有权者;独立所有权人是指某土地上的建筑物仅属于某一业主。... 更多>

    #业主
    相关咨询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具体内容是什么什么?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9-11
      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中“情节严重”一词的含义,是指企业因违规发生了经营假劣药品的问题,或存在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项目》中重点项要求的问题。
    • 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中有机产品有哪些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02
      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管理体系认证有哪些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1-14
      常见的: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2200/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13485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中国石油HSE管理体系、中石化HSE管理体系认证、ISO/TS16949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5001能源管理体系认证、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20000信息
    • 目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的新规定有哪些?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9-29
      未与国家认监委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产品,拟作为有机产品向中国出口时,应当符合中国有机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 北京工伤认定停工留薪管理办法都有哪些规定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6-14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市政府第242号令)公布之日起施行。你可以去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做北京市工伤认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永定门西街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