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实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0:22:54 340 人看过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企业实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天津市企业实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劳动部《关于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工作的意见》(劳部发「1994」486号)、《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总工发「1995」12号)要求,我市95年积极地进行了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试点工作,对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稳定和谐劳动关系,规范企业内部管理,发展生产发挥了积极作用,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为了进一步统一认识,做好工作,加大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力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为法律依据,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基础上,积极稳妥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逐步形成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政府依法调控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当前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范围重点在非公有制企业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进行。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要在抓好组建工会工作的同时加快推行;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都要实行;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也要实行;乡镇企业要在搞好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行。

三、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生产经营正常,有健全的企业管理体制和较好的管理基础;有健全的工会组织,能够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企业劳动关系双方有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准备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由企业主管区县局(总公司)和同级工会统筹安排,并分别向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备案。

四、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促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健康发展。市、区、县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家组织共同组成的三方性协调机制,定期就劳动关系存在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注意发挥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组织的作用。为企业集体协商和劳动关系的和谐创造良好环境。劳动行政部门、上级工会、各委、局(总公司)和企业家组织应加强对企业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指导以及对履行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

五、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第三十三条责任分工,加强对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服务。

市劳动局综合协调、指导全市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制定和完善相关的规定和办法,使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有章可循。集体合同样本由市劳动局制定,就集体合同必备内容进行规范,供企业起草集体合同文本时参考,有关劳动关系其他内容由协商双方商定。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对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进行培训和指导,坚持先培训后实施,对协商双方提供必要的政策咨询服务。建立健全集体合同管理制度,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设立集体合同管理专门机构,健全集体合同报送、登记、审查、通知等手续,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准确、及时做好审查工作。

六、市总工会要综合指导全市各级工会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积极组织各区、县、局(总公司)工会帮助企业尤其是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组建工会,为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奠定基础。

各级工会要为建立健全基层工会组织积极工作,为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创造条件。在企业工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上级工会应给予指导和帮助,提供有效的服务。要加强对工会骨干及工会代表的培训,在企业集体合同签字前,上级工会及时对集体合同条款提出意见,保证集体合同的质量,防止流于形式走过场。

在小型外资、私营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可以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工会联合组织,受职工委托代表职工与企业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职工人数较少的小型国有、集体商业企业,也可由上级工会出面,代表职工与企业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七、各委、局(总公司)的劳动部门要和工会组织密切协作,抓好本部门、本系统企业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作,要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安排,对实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要把握好条件,严格程序,分别指导企业劳动关系双方搞好集体协商,起草好集体合同文本,组织好集体合同的签订工作。企业劳动关系双方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自己协商不成时,要积极配合和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协调处理工作。

八、企业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双方代表须事先参加培训,掌握协商程序,提高政策水平和进行协商的能力。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资格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必须坚持依法、自愿、平等、合作的原则。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工会或企业任何一方提出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另一方应当给予答复,任何一方不可强制对方。如果另一方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发生争议,应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在进行集体协商过程中,双方应当采取合作的态度,相互尊重,认真听取对方的意见和要求,不得有过激行为,保持良好的协商气氛。

企业方面要尊重工会依法代表职工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对其代表不得采取歧视、刁难、打击、报复的行为,不得因其履行职责而解除劳动合同,如有发生,企业方面当事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要严格按《集体合同规定》(劳部发「1994」485号)等规章中的程序进行。集体合同的条款要兼顾双方利益,依据《劳动法》等规定规范合同内容。合同条款要明确、具体,要有可操作性。可借鉴试点单位的经验,但切忌照抄照搬,要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突出本单位的特色。集体合同内容不一定面面俱到,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也可就某个或几个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按照法律规定时限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为了搞好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企业要加强领导,严密组织。行政、工会要密切合作,保证协商机制的正常建立。

九、要加强对实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各级工会、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家协会、工商联要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密切配合,统一认识,共同推动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企业主管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系统本部门的组织推动和宣传动员工作,使企业管理者、工会干部和职工群众充分认识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意义,扎实稳妥地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同时在推行过程中,要及时沟通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注重实际效果,使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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