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何昂抢劫、贩卖毒品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3:40:19 363 人看过

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昂,男,1986年8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湘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湘阴县杨林寨乡沅潭村八组26号;因涉嫌抢劫犯罪,2006年3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4月21日被执行逮捕,同年6月28日由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2009年3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刑诉[2009]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昂犯抢劫、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屈致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昂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抢劫罪。2006年1月24日,被告人何昂伙同徐锋、刘智(均另案处理)从长沙市开福区伍家岭乘坐喻铁驾驶的出租车到长沙市开福区马栏山西湖楼前,由刘智持刀相威胁,徐锋抽车钥匙,被告人何昂下车站在车门外堵住车门,3人共抢走喻铁现金370元及三星T508手机1台。经价格证明:被抢三星T508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

二、贩卖毒品罪。

2009年1月20日至3月中旬,被告人何昂从曹露、“飞X”(均另案处理)手中购买毒品“K”粉后,共6次在长沙市开福区马栏山骏豪网吧贩卖给吸毒人员袁彪、周慰星、苏正文(均另案处理),共计3.7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9年2月底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何昂在长沙市开福区马栏山骏豪网吧以80元的价格将1克毒品“K”粉贩卖给吸毒人员袁彪。

2、2009年2月底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何昂在长沙市开福区马栏山骏豪网吧以80元的价格将0.3克毒品“K”粉贩卖给吸毒人员周慰星。

3、2009年3月12日,被告人何昂在长沙市开福区马栏山骏豪网吧以20元的价格将0.6克毒品“K”粉贩卖给吸毒人员苏文正。

4、2009年3月14日,被告人何昂在长沙市开福区马栏山骏豪网吧以30元的价格将0.6克毒品“K”粉贩卖给吸毒人员苏文正。

5、2009年3月16日,被告人何昂在长沙市开福区马栏山骏豪网吧以50元的价格将0.9克毒品“K”粉贩卖给吸毒人员袁彪。

6、2009年3月中旬初的一天,被告人何昂在长沙市开福区马栏山骏豪网吧以20元的价格将0.3克毒品“K”粉贩卖给吸毒人员周慰星。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何昂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辨认笔录,扣押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被害人喻铁的陈述,证人徐锋、苏文正、曹露、周慰星、袁彪的证言,被告人何昂的供述和辩解,刑事理化检验鉴定书,尿样毒品成分检测报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医学鉴定书,价格证明书,鉴定结论通知书,刑事技术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方式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何昂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昂犯抢劫罪、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其中抢劫罪系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何昂实施主要犯罪行为,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何昂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何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和维护社会正常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昂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两罪并罚,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周立

审判员邵芳

人民陪审员殷宪民

二○○九年五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欧阳静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4日 17:3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毒品犯罪相关文章
  • 被告人肖秋泉抢劫案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秋泉,男,1990年7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娄底市娄星区石井乡三圭村和家组。因涉嫌抢劫罪,2007年5月10日经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8年12月21日被深圳铁路公安处抓获,同年12月25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押娄底市第一看守所。法定代理人肖碧容,女,1969年6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上诉人肖秋泉之母。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肖秋泉犯抢劫罪一案,于二00九年四月一日作出(2009)娄星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肖秋泉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陶极敦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肖旭宁、代理审判员邹鹰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凯胜担任记录。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
    2023-06-11
    302人看过
  • 被告人岳国领抢劫案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国领,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原籍河南省叶县,住平顶山市叶县城关乡大林头村,无前科。因涉嫌抢劫罪于2009年5月2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湛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7月6日以平湛检刑诉(2009)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国领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小艳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国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16日上午被告人岳国领为实施抢劫从叶县购买匕首后,来到平顶山市新华路南段准备抢劫客货车司机,后以租车拉东西为名将被害人樊**骗至叶县葫芦弯村附近持刀对其实施抢劫,共抢得现金145
    2023-06-11
    112人看过
  • 雇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两名毒贩被重判
    为了牟利,不仅自己购买、贩卖毒品,还利用未成年人进行贩卖。7月16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本案三名被告人均系南阳市人,其中王某1990年2月16日出生。2007年1月,被告人杨某开始从小山(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进行贩卖,先后多次共贩卖毒品麻古98粒8.7克,并于2007年4月开始雇用未成年的王某进行贩卖。2007年9月,被告人杨某与小山共同出资,由杨某从广州购得毒品冰毒50克、麻古500粒44.4克,又雇用被告人王某进行贩卖。2007年4月至9月,被告人王某共为杨某贩卖毒品冰毒2.9克、麻古47粒重4.17克。2007年8月以来,被告人黄某从小山处购得毒品后,贩卖给他人冰毒0.6克、麻古17粒1.5克,并利用被告人王某贩卖冰毒0.6克。20
    2023-06-11
    81人看过
  • 贩卖毒品罪相关问题:如何定性贩卖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对同一宗毒品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并有相应确凿证据的,应当按照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并列确定罪名,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一公斤毒品运输罪怎么判运毒1公斤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
    2023-07-07
    307人看过
  • 被告人马世杰抢劫一案
    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世杰,绰号“四哑巴”、“四哈马”,男,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邵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邵阳市北塔区状元洲办事处观音庵社区一巷79号附3号。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9年6月1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邵阳市第二看守所。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字(2009)第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世杰犯抢劫罪,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便审的方式公开庭审理了本案。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子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世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0年12月13日李国祥(已判刑)以观音庵居委会收水电费的名义,收取暂住户何国军水电费300元,将此款据为己有,此事被发觉后,居委会主任李国平对李国祥进行批评,李国祥将款退还居委会,居委会
    2023-06-11
    124人看过
  • 被告人唐振云抢劫一案
    公诉机关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振云(绰号:仔乃),又名唐正荣,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攸县新市镇光明村新屋组。因涉嫌抢劫罪,2008年10月10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8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攸县看守所。辩护人丁凌,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攸县人民检察院以攸检公刑诉[2008]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振云犯抢劫罪,于200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攸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慧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振云及其辩护人丁凌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3年至1997年11月间,被告人唐振云伙同易金元、王飞、谭建新等人抢劫作案7次,抢劫得现金32469.3元,手表5块,被告人唐振云分得赃款2660元。其行为构成抢劫罪。2008年10月10日被告人唐振云主动到
    2023-06-11
    314人看过
  • 贩卖毒品抗诉案分析
    被告人盛某,男,42岁,捕前系北京南方医药站药品经营中心副经理。被告人王某,男,29岁,农民。被告人盛某、王某贩卖毒品一案,经四川省达县公安局、1994年2月,被告人王某向达川地区医药站停薪留职职工张某打听能否购买镇痛药盐酸二氢埃托啡,并许诺事成后大家都有好处。张某告知盐酸二氢埃托啡是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不好买。1994年春节期间,被告人王某经张某介绍认识了来达川探亲的被告人盛某,王、盛二被告人多次共谋购买盐酸二氢埃托啡。盛回京后,于1994年4月中旬,达川地区医药站新特药部职工王玉竹(另案处理)给被告人盛某打电话,请求盛去北京医药站麻精药品销售科催问达川医药站与北京医药站签订购买一件盐酸二氢埃托啡的合同为何没有执行。被告人盛某乘机向王玉竹提出帮我搞二件,王玉竹同意,并要盛某垫支货款。被告人盛某即给原工作单位(指北京医药站)同事朱兵打电话说达县医药站需购买五件盐酸二氢埃托啡。朱兵答应并
    2023-06-11
    207人看过
  • 王益华等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王益华,男,1963直9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揭西县人,初中文化,原系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拓林边防派出所干事,住饶平县黄岗镇边防宿舍楼501室。2000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在押。被告人林钟发,别名林葱,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初中文化,经商,住饶平县井洲镇井平办事处东巷井脚巷6号之一。200年9月22日被逮捕。现在押。被告人汪德新,男,195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大埔县人,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大埔县湖寮镇环城北路11号2楼。2000年9月22日被逮捕。现在押。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益华、林钟发、汪德新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01年12月30日以(2001)厦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益华、林钟发、汪德新犯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益华、林
    2023-06-11
    441人看过
  • 探究贩卖毒品案件与直接贩卖毒品罪的关联性
    连续贩卖毒品,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形:一、一次购入多量之毒品,再分多次卖出情形的认定:认为成立连续犯。二、多次贩卖毒品,且毒品种类相同:毒品的种类相同的话,在规范的认识角度,多次贩卖毒品的行为都可以理解为对于同一法益——人民健康的侵害,其人格态度也可以被看作是对于人民健康受到危险的一种放任,能够作为一个犯罪进行评价,即成立连续犯。三、多次贩卖毒品,但毒品种类不同:犯罪的同类性既可以作宽泛的理解,如罪质相同的同一罪名;也可以作严格限缩的理解,如认为连续犯所触犯之数罪名,其构成犯罪之各要素,彼此皆须完全相同,而非只是各罪名的构成要件相同而已。四、多次毒品犯罪,其中既有贩卖、又有持有、还有走私等行为。五、行为人先后实施贩卖毒品罪的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根据我国刑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023-07-06
    391人看过
  • 被告人姜红叶抢劫一案
    公诉机关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红叶,男,1990年8月11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邵志勇、赵铷,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以郑惠检刑诉(2009)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红叶犯抢劫罪,于200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红叶及其辩护人邵志勇、赵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30日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姜红叶酒后到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村南一街124号302室被害人张XX租房处,采用胁迫手段将被害人张XX的手机和钱包抢走,当姜红叶下到一楼时被群众控制。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252元。针对指控,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
    2023-06-11
    235人看过
  • 被告人李继芳抢劫夺案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继芳(绰号“方别”),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黄泥塘办事处朝阳居委会。因涉嫌犯抢劫罪,2008年8月5日被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08年9月8日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现押湖南省娄底市第一看守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继芳犯抢劫罪一案,于二00九年一月四日作出(2008)娄星刑初字第38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继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陶极敦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肖旭宁、罗春华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凯胜担任记录。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0
    2023-06-11
    440人看过
  • 三人因少量毒品贩卖被判刑
    贩毒三次三人不到一克判刑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贩毒无论数量多少都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判处刑罚。贩毒三次三人不到一克,属于非法贩卖毒品罪,刑期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还是拘役管制,要看当地法官对情节的考量。贩毒判刑怎样减刑贩毒判刑可以减刑的情形如下:一、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二、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
    2023-06-30
    154人看过
  • 【贩卖毒品罪量刑】陆永基贩毒上诉案
    陆永基贩毒上诉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佛刑一终字第309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永基,男,1958年11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岗头村委会陆家村三巷11号。陆永基贩毒上诉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佛刑一终字第309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永基,男,1958年11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岗头村委会陆家村三巷11号。因本案于2006年3月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陆永基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06年9月1日作出(2006)三法刑初字第46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陆永基不服,提出上诉。本
    2023-06-11
    50人看过
  • 被告人龙某等五人抢劫一案
    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某,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长沙县春华镇大鱼塘村中心组164。因本案于2008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男,1990年5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长沙县春华镇松园村山海组52号。因本案于2008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长沙县春华镇龙王庙村乔口组98号。因本案于2008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被告人曾某,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长沙县春华镇大鱼塘村回龙组176号。因本案于2008年11月18日被刑事
    2023-06-11
    281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毒品犯罪是指,破坏毒品管制活动,违反国家和国际关于禁毒法律、法规,必须受到刑法处罚的违法犯罪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等都属于毒品犯罪。无论数量多少,只要走私、贩卖、运输和制造毒品,都会被追究刑事... 更多>

    #毒品犯罪
    相关咨询
    • 在韩国贩卖毒品属于抢劫罪么
      安徽在线咨询 2021-11-17
      《关于审理抢劫、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考虑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抢劫违禁品后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 对被告人辩称受人雇用贩卖毒品的案件,如何把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23
      恶习不改,非死即囚的结局都是,害人害己,作死离死也就不远了。
    • 贩卖假毒品案中被告人辩护说自己不知情是贩卖伪造的毒品罪是否有罪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05
      首先,被告人王某不构成诬告陷害罪。诬告陷害罪要求行为人意图使无辜的人受到刑事追究,本案中罗某某等三人并不知道所贩系假毒品,属在贩毒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了贩毒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未遂)罪,王某举报的系客观发生的犯罪行为,并非捏造事实,不符合诬告陷害罪的客观要件。 其次,被告人王某不构成伪证罪。本案中王某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并意图陷害他人,但其只是未如实交代自己教唆他人犯罪的事实,
    • 抢劫所得贩毒人员案判什么刑
      湖南在线咨询 2021-11-17
      抢劫贩毒人员量刑如下:抢劫贩毒人员无非是抢劫毒品,属于抢劫特定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考虑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抢劫违禁品后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 介绍贩卖毒品案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8-19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X片一千克以上、X因或者X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 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X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X因或者X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