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二、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承包地虽然是由农民实际种植经营,但仍是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财产,因此针对承包地的征地补偿费也属于村民集体所有,并适用村民自治的原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最终的分配和使用方案。作为承包户的农民对这一方案即使有异议,也不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但因为承包地而发生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属于农民个人的,农民可以主张获得这两部分费用的补偿,前提是这两笔钱已经被发包方如村委会领取了。如果村委会截留了刘大姐的这两笔费用,她是可以起诉对方要求给付这两笔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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