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3 19:23:35 331 人看过

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是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如果违反本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辞退劳动者的情况下,需要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或额外发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应按劳动者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算一年;不满半年支付半个月工资)的标准,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如有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权。

二、用人单位以什么理由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提出辞退,并和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这里要注意,由员工主动提出辞职的不包括在内。

(二)有以下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员的。

(四)劳动合同期届满。

(五)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

(六)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七)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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