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定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货物并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海运至另一港口的合同。根据这一定义,决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本质特征的是承运人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担的特殊合同义务和违反合同义务的责任,这正是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的内容。承运人责任制度的重要性也体现在相关立法中。我国《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章专门规定了“承运人责任”一节。本章中关于运输单证和货物交付的许多其他规定也与承运人责任的确定直接和密切相关。国际上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几项国际公约,如《海牙规则》、《海牙公约》的宗旨和主要内容?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旨在确定承运人的最低强制责任。此外,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都涉及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和责任范围的争议。一个国家的海商法规定了什么样的承运人责任制度,关系到一个国家海运业的发展和货商利益的保护。因此,毫不夸张地说,承运人责任制度是整个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只要熟练掌握承运人责任制度,就可以基本了解和掌握整个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目前,两种相互独立、相互关联的趋势进一步凸显了研究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现实意义和紧迫性。首先,国际海事立法正变得更加活跃。自1978年通过《汉堡规则》和1980年通过《联合国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以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贸易法委员会)和其他国际组织一直致力于促进现有国际公约的生效和执行。1980年代没有制定新的国际公约。20世纪90年代,在经济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国际贸易活动不断扩大。作为国际贸易的重要载体,国际航运业蓬勃发展,国际海事立法也日趋活跃,一些新的国际公约或民间规则层出不穷;特别是,受贸易法委员会委托,国际海事委员会起草了一份关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统一法的新提案草案。经过成员之间的多次讨论,逐渐就国际海运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达成共识,最新案文于2005年11月公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工作组(运输法)在2005年11月28日至12月9日于维也纳举行的第十六届会议上向大会提交了公约草案的最新合并文本(载于a/CN.9/WG.III/WP.56)。在2006年2月在南非开普敦举行的海事委员会年度会议和2006年4月在美国纽约举行的第三工作组第17次会议上,海事委员会分别讨论了[全程或部分][海上]货物运输文书草案和其他专题。第二,中国海洋法的修改已提上日程。我国《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生效以来的海事司法实践表明,《海商法》关于国际海上承运人责任的规定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2000年以来,交通部委托大连海事大学和上海海事学院分别起草了《海商法》修订草案。目前,学者意见稿已经形成并提交相关部门审批
-
国际海运公约下承运人赔偿限额比较研究
335人看过
-
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研究(上)
448人看过
-
国际货运实行责任保险制度
200人看过
-
我国《海商法》与鹿特丹规则下海运承运人责任期间之比较研究
492人看过
-
一审终审制度的国际比较研究
52人看过
-
自然灾害赔偿制度在国际上的比较研究
54人看过
承运人责任是用以明确承运人承运货物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的条款。由于提单的首要条款都规定有提单所使用的法律,而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或各国的法律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所以凡是列有首要条款或类似首要条款的提单都可以不再以明示条款将承运人的责任列于提单条... 更多>
-
-
沿海运输中,承运人是否应当承担国际运输中的运输期间的保证责任?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08我国法律将沿海运输和国际运输一分为二,适用法律也各不相同,你不说明是国际还是国内运输,我如何回答你的问题呢?暂时按照国际运输思考问题如下: 第一关于迟延交付,导致市场行情下降的问题,海商法规定在运输合同中必须有约定的运到期限,否则承运人一般不会承担迟延交付的责任。除非迟延的时间太长,而且不符合情理; 第二、火灾烧毁的部分货物,可根据保单向保险人索赔;但不能向承运人索赔,因为国际运输中承运人对火灾享
-
为什么研究减刑制度天津在线咨询 2022-07-21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是被判处上述四种刑罚之一的犯罪分子,无论其犯罪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是重罪还是轻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减刑只能适用于特定的对象。依照我国刑法第78条之规定,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里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都属于自由刑的范围。其中,管制是限制
-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江西在线咨询 2023-08-221、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其基本条件是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输工具; 2、托运人:可以是货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货物所有人委托的运输代理人或者货物保管人; 3、 收货人:虽未参与运输合同的订立,但是运输合同的收益人,享有接收货物的权利的同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如及时提货、支付运费、负检验义务等。
-
国际海运新规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16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或者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符合《海运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考虑交通运输部公布的国际海运市场竞争状况和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发展的政策。交通运输部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和其他适当媒体上及时公布国际海运市场竞争状况和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发展的政策。上述状况和政策未经公布,不得作为拒绝申请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