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4:12:34 163 人看过

导言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定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货物并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海运至另一港口的合同。根据这一定义,决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本质特征的是承运人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担的特殊合同义务和违反合同义务的责任,这正是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的内容。承运人责任制度的重要性也体现在相关立法中。我国《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章专门规定了“承运人责任”一节。本章中关于运输单证和货物交付的许多其他规定也与承运人责任的确定直接和密切相关。国际上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几项国际公约,如《海牙规则》、《海牙公约》的宗旨和主要内容?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旨在确定承运人的最低强制责任。此外,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都涉及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和责任范围的争议。一个国家的海商法规定了什么样的承运人责任制度,关系到一个国家海运业的发展和货商利益的保护。因此,毫不夸张地说,承运人责任制度是整个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只要熟练掌握承运人责任制度,就可以基本了解和掌握整个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目前,两种相互独立、相互关联的趋势进一步凸显了研究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现实意义和紧迫性。首先,国际海事立法正变得更加活跃。自1978年通过《汉堡规则》和1980年通过《联合国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以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贸易法委员会)和其他国际组织一直致力于促进现有国际公约的生效和执行。1980年代没有制定新的国际公约。20世纪90年代,在经济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国际贸易活动不断扩大。作为国际贸易的重要载体,国际航运业蓬勃发展,国际海事立法也日趋活跃,一些新的国际公约或民间规则层出不穷;特别是,受贸易法委员会委托,国际海事委员会起草了一份关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统一法的新提案草案。经过成员之间的多次讨论,逐渐就国际海运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达成共识,最新案文于2005年11月公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工作组(运输法)在2005年11月28日至12月9日于维也纳举行的第十六届会议上向大会提交了公约草案的最新合并文本(载于a/CN.9/WG.III/WP.56)。在2006年2月在南非开普敦举行的海事委员会年度会议和2006年4月在美国纽约举行的第三工作组第17次会议上,海事委员会分别讨论了[全程或部分][海上]货物运输文书草案和其他专题。第二,中国海洋法的修改已提上日程。我国《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生效以来的海事司法实践表明,《海商法》关于国际海上承运人责任的规定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2000年以来,交通部委托大连海事大学和上海海事学院分别起草了《海商法》修订草案。目前,学者意见稿已经形成并提交相关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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