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号: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发布日期:2005-12-27
执行日期:2006-3-1
由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2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特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单位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参加建设工程施工投标。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和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或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专业为理由,要求招标人将建设工程施工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要求中标人将中标项目分项工程的施工分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并按照项目的性质和管理权限负责依照本条例对建设工程是否进行施工招标、招标的方式和范围进行核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投标人、服务机构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实施监察,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有权向行政监察部门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办理情况答复投诉人、举报人。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必须进行施工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建筑面积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估算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应当公开招标: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
(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情形。
通过发行彩票、募捐等形式募集的社会公共资金或使用集体资金进行工程建设的,比照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进行施工招标。
第九条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项目的性质和管理权限,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一)未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不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但不宜公开招标的,包括:
1、建设工程施工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建设工程项目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3、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项目的性质和管理权限,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主要施工生产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和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下列建设工程是否进行施工招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一)全部由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的;
(二)外商或者私人投资控股的;
(三)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累计超过百分之五十且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
第十二条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将未列入招标范围的专业工程按本条例规定另行组织招标。
提倡对分包工程实行招标发包。分包工程的招标工作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
第三章招标
第十三条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依照国家或者省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
需要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由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核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拟定的施工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等内容;不需要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由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核准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核准情况通报行政监察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投资人自主决策立项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需报批的建设工程,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的特点,由投资人自主选择招标方式,但必须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有法人资格或者项目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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