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法治意识,普及法律知识
规避管辖权因其隐蔽性和明显的合法性而难以区分。“规避管辖权”问题能否解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当事人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不能启动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超过一定期限(提交答复的期限)的,视为当事人自愿放弃管辖权异议。因此,为了解决“规避管辖权”问题,我们仍然需要普及人们的法律知识。人们的法律知识有所提高。只有当他们遇到类似的规避管辖权的问题时,他们才能找到有效的解决办法。
普法手段的多样性使他们能够随时普及法律。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等材料时,可以明确与管辖权有关的权利义务内容。明确规避管辖权、滥用管辖异议权的风险、处罚程序和处罚措施。法院在开展相关普法活动时,还可以加强司法管辖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法院受理案件时,还可以明确当事人管辖权的有关内容(当事人管辖权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告知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客体、期限等内容,避免当事人因缺乏相应的管辖权知识而无法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使其权利得不到保护或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完善管辖权处理制度
在频繁逃避管辖的情况下,我们最应该做的,是反思现行制度本身是否存在漏洞,以及现行司法管辖制度的功能是否缺失。在立法过程中,要对管辖权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从现有管辖权制度的漏洞入手,首先解决“规避管辖权”的规制问题,扩大协议管辖范围,建立默示协议管辖制度。在完善管辖权制度时,首先要扩大民事诉讼中协议管辖的范围,允许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同意管辖法院,建立默示协议管辖制度,承认当事人的应诉管辖权,这是对双方选择权的尊重。尽管新的《民事诉讼法》中提到了默示协议管辖权,但默示协议管辖权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只要法院对被告作出回应,无论被告是否知道法院拥有实际管辖权,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在得知法院没有管辖权后,明确接受法院的管辖权。目前,国内许多学者认为第二种情况适合中国的司法模式,因为它不仅体现了法院对案件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而且有助于提高法院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进一步完善管辖权异议处理机制。从目前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现状来看,现有的管辖权异议处理机制过于行政化,只能由法院依职权进行书面审查,缺乏当事人的有效参与。如果允许当事人参与证据质证异议处理机制,可以克服法院依职权进行正式质证的弊端。
第三,合理限制诉讼标的的金额调整。法律赋予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权的初衷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而不是让当事人滥用这一权利。因此,有必要合理限制案件受理后当事人提出变更诉讼标的的情形。例如,如果案件当事人为了满足一级管辖权标准而减少案件标的物的金额,如果减少的部分基于相同的事实理由再次起诉,或者当事人在证据期间届满后增加案件标的物数额,并且增加后的案件标的物数额超过被起诉法院管辖范围的,法院可以不再受理。但是,如果确实需要变更诉讼标的物数额的,法院可以让变更诉讼标的物数额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行为不属于回避级别管辖的情形
,加强司法管辖规则的刚性。司法管辖规则的刚性是一种强制执行力,是保证司法管辖规则有效实施的重要方面。司法刚性意味着不能任意违反司法规则。一旦违反管辖权规则,应承担不利后果。例如,判决无效,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故意违反管辖规则的法官应承担责任。确保严格的管辖权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司法刚性可以使那些停留在纸面上的司法规则适用于司法实践。司法管辖规则的僵化可以说是一道防火墙,防止任意违反司法管辖规则
以堵塞立法漏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诉讼利益,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必要对规避管辖权的救济作出相应而有效的规定:第一步是明确将规避管辖权行为定性为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这样,在处罚或规范类似的规避管辖权行为时,可以有法可依,有理有据;;第二点是放弃行政审查方式,不再单纯由法院根据其职权进行单方面的正式审查,提高当事人的参与程度,并将案件当事人纳入审查活动;三是将回避管辖作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条件之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纠正管辖错误的案件;三是建立回避管辖权和丧失管辖权制度。受案法院的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管辖权确实错误,则允许案件各方上诉或起诉。未了结的案件,应当明确规定原告增加或者减少案件标的金额,使案件超出被上诉法院管辖范围的,被上诉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审查、核实管辖权异议的事实和理由,然后将案件移交有实际管辖权的法院。如果案件确实属于错误管辖,被上诉法院拒绝将案件移交实际管辖法院,则案件当事人有权对分级管辖提出异议。当事人提出异议后,法院应当立即中止诉讼,中止审判,然后按照管辖异议处理程序,先解决等级管辖问题,再讨论实质性判决。对已经审结的案件,故意违反管辖规定,超出法院实际管辖范围的判决,可以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民事诉讼从管辖权开始,由管辖权制度决定案件由哪个法院审理,即:,由哪个法院来主持正义。科学明确的管辖制度是当事人正确行使管辖权、法院依法公正行使管辖权的保障。然而,不完善的管辖制度和现实的利益驱动促使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回避管辖的现象越来越明显。规避管辖权具有严重的司法危害性,如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权威、造成司法秩序混乱等。解决这个问题势在必行。深入分析回避管辖权的问题及规制对策,不仅可以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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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公诉案件的公诉机关(检察院)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的检察院负责举证,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检察院举证的材料,但公安机关没有向法庭举证的资格。...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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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有哪些,如何处理管辖权异议陕西在线咨询 2021-03-12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需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对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区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当事人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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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识别“规避级别管辖”的诉讼行为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08最常常用手段是在诉讼中变更请求金额,具体而言:诉讼金额本应由高一级法院管辖时,原告降低请求金额从而由下一级法院管辖;应由下一级法院管辖时,原告增加请求金额从而由上一级法院管辖。之后在举证期间内,向受理法院申请增加或者减少诉讼请求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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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管辖权异议?新疆在线咨询 2021-04-01驳回诉讼请求诉讼诉讼费诉讼保全诉讼时效抗辩诉讼离婚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于自己案件的管辖权存在异议,这时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