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国企改制工作中有关劳动关系处理问题的补充意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2:48:32 362 人看过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哈劳社发[2004]148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

为解决国企改制工作中存在的劳动关系处理问题,保证国企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哈发[2004]10号文件精神,提出以下补充意见:一、关于改制企业为“推青”人员预留参加并轨的经济补偿金补差费用

改制企业在计算“推青”人员预留费用时,按进中心前在岗工作年限,每年按360元标准计算补偿金的50%提留。

二、关于生产经营不正常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的计算标准

由于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职工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计算标准,市区的原则上可按照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360元掌握,企业资产变现充足,可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以及偿还职工内欠的,可按不超过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上浮30%(468元)掌握。

三、关于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确定

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按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一会计年度全部工资总额除以全部职工平均人数确定,即: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全部工资总额/全部职工平均人数/12。

全部工资总额系指由企业实际支付的在岗职工工资和本企业实际支付离岗人员的生活费之和;离岗人员的生活费系指包括实际发给本人的生活费和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之和;离岗人员无生活费的,按零工资计入企业全部工资总额。

全部职工平均人数系指仍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内退职工、离岗人员等在册职工的平均人数。

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资产变现充足的,可按上浮30%掌握。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7日 16:5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国企改制相关文章
  • 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发布文号:各参保企业:为促进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使这部分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得到接续,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已与原参保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封存养老保险关系后,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未就业期间可自愿到社保经办机构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窗口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档案存放在劳动部门职业介绍中心。连续缴费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由社会化服务中心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二、个人缴费人员其缴费基数仍按哈劳险字(1998)12号文件规定确定。1996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以上年度市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1996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以上年市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或60%为基数,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加收利息。三、缴费比例自2000年4月起为28%,以后每
    2023-06-09
    425人看过
  •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争议处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部门: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文号:鲁劳社[2002]43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实际,现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劳动争议的受理(一)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业务收入提成发生争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该提成作为劳动者劳动报酬,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应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审查。劳动关系明确的,应依法立案受理;劳动关系不明确的,但双方签订了协议,协议内容涉及劳动权利义务,应依法受理,并依据有关
    2023-06-10
    122人看过
  •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小城镇补充社会保险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本市小城镇补充社会保险规范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补充社会保险的原则小城镇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本市小城镇补充社会保险规范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补充社会保险的原则小城镇补充社会保险是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被征地人员生活补贴等内容。小城镇补充社会保险在政府指导、鼓励的前提下,按"有规范、归个人、多用途"的原则组织实施。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并履行基本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以及从业人员,通过协商一致制定本单位参加补充
    2023-06-09
    241人看过
  • 关于社会保障(个人)卡发行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按照省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社会保障(个人)卡发行和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09]80号)和《山西省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等文件要求,今年我省将加强对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和应用工作的规范和管理,进一步扩大发行范围,由原来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扩大到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城镇居民医保、农村养老保险等领域,实现参保人员“人手一卡”。现就发行和应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社会保障卡管理。根据金保工程“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的建设原则,以及社会保障卡密钥管理的申领流程,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和密钥管理分为部、省、市三级,县(市、区)不得单独发行社会保障卡,也没有密钥分散权限。对已发行并用于社会保障业务办理的县(市、区),在新规定出台后,要全部纳入市级管理。二、社会保障卡的升级。对于已发行医保卡的地区,且发卡初期是严格按照原劳动和社会
    2023-05-29
    151人看过
  • 哈尔滨市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哈政办发〔2006〕1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十月十六日哈尔滨市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审查开发企业资质。建立涵盖全市房地产开发、建筑、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和项目管理等行业的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库,对新申办开发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证书实行网上审查制度,杜绝证书重复使用。同时,向人事部门征询对新申办开发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
    2023-06-07
    66人看过
  •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若干具体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号:各区县劳动局、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控股(集团)公司和有关单位:为贯彻《关于进一步完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办[2000]32号)的精神,现就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以下简称“协保”)实施中的若干问发布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号:各区县劳动局、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控股(集团)公司和有关单位:为贯彻《关于进一步完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办[2000]32号)的精神,现就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以下简称“协保”)实施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关于改签协保协议问题1.协保协议的改签对象适用于在沪府办[2000]32号文颁布前按《关于本市下岗人员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意见》(沪府办[1997]26号)规定已签订协保协议、但期限未签至退休的人员。2.根据沪府办[2000]32号文中有关协保协
    2023-06-09
    138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北京市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工作的意见》的有关问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为全面推动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服务工作的开展,进一步落实《北京市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工作的意见》(京劳社就发[2003]29号)精神,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及《求职证》的办理(一)凡符合求职条件的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均可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职业介绍所进行求职登记,申领《北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证》(以下简称《求职证》,样式附后)。(二)农村富余劳动力办理求职登记手续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2、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3、有职业技能人员应提供《职业资格证书》、《北京市就业、转业训练结业证书》。(三)持《求职证》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可到乡(镇)职业介绍所或区县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进行求职,并享受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免费的就业咨询、求职登记、职业指导和推荐就业等项就业服务。(四)《求职证》由市劳动保障
    2023-06-10
    115人看过
  •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当前我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若干问题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更好地调整劳动关系,依法、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规范全市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工作,现将《关于当前我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碰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附件:关于当前我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二○○二年十月十日关于当前我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随着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企业改革的深化,劳动关系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劳动争议仲裁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为全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准确和及时处理各类争议案件,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企业改革的深化,现对我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中遇到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统一处理意见,供各级劳动仲裁工作人员掌握。?一、对于工伤案件的受理时效问题?对于工伤案件的受理时效问题。受伤
    2023-06-05
    361人看过
  •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工伤类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7〕273号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为了进一步推动工伤类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现将《关于工伤类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关于工伤类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建筑单位将工程或劳务发包给自然人,该自然人在工作中受伤,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双方在计算工伤待遇时就该自然人的本人工资标准发生争议的,仲裁委员会首先应当根据证据来确认其工资标准,无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的,可以按照该自然人受伤时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来确认其本人工资。二、职工诉请工伤待遇的,仲裁委员会发现因笔误等原因致该工伤认定文书所列用人单位自始不存在,使得工伤职工无法求偿工伤待遇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提醒当事人请原认定机关予以更正。当事人向原认定机关提出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审理时限中断计算。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文书应当严格执
    2023-06-07
    85人看过
  • 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国有破产企业中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政办[2000]272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国有破产企业中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国有破产企业中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意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二000年十二月)根据原省劳动人事厅等四部门《关于省属国有企业结构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人办字[2000]131号)精神,现就我省国有破产企业中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适用范围国有破产企业中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指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下列人员:(一)因企业破产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安置的人员;(二)因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失业人员。(三)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人员。二、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国有破产企业中与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023-04-25
    188人看过
  • 企业改制中劳动关系变化系列解说之(三)---有关劳动保障
    改组前,若职工没有参加社保,则应有原企业给职工补交。已参加社保险的,在新的企业中,应继续参加。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企业改组前,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达到伤残等级的职工,应由重组后的企业接纳,并按工伤保险的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改组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但必须予提以下费用:退休人员的补充医疗费用。丧葬费用,供养亲属的医药等费用。应该由企业支付的其他费用。因工死亡的职工供养的享受抚恤金的人员:户口在外地的,由企业注册地的社会保障所向受供养的亲属支付。改组前未参加工伤保险,改组后未按规定补交工伤保险费的,享受抚恤金的人员,抚恤金由改组后的企业按工伤保险的规定有关标准待遇支付。
    2023-06-05
    325人看过
  • 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保障部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发布部门: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号:宁劳社就管[2008]14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市委十二届九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市劳动保障部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对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信贷支持。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可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认定后,由银行独立审贷,并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期还本付息后,由市财政部门贴息50%。二、鼓励各类资本参与中小企业创业载体建设。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对免费或以低于当地同类场地市场租金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场地、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园区(创业基地)的,三年内政府给予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数额按照入园中小企业当年新增岗位、新招用本市户籍人员数核定(入园中小企业需与新招用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
    2023-04-22
    293人看过
  •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特殊援助工作的补充意见
    沪劳保就发(2008)33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大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以下简称“协保人员”)的特殊援助工作力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降低大龄协保人员就业补贴政策的年龄要求等事项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含五年)的大龄协保人员,凡实现市场化就业,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的,在就业期间可按月给予就业补贴。二、大龄协保人员就业补贴的期限从申请之月至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月或按月领取养老金之月,最长不超过60个月。三、大龄协保人员就业补贴标准、申请、审核、发放和管理等事项,按照《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助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发[2006]19号)执行。四、本意见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大龄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办法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二○○八年五月九日
    2023-06-05
    154人看过
  •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定职工出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近来,有部分区县反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关于企业职工出生时间认定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越来越不好掌握,且一些职工因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为了规范企业职工出生时间的审核认定工作,根据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当职工(参保人员)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完全不一致时,应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当本人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与档案中部分材料记载的出生时间一致的,则以两者记载一致的出生时间为准。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经办理了退休(职)手续的,不再按本通知办理。以后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二OO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2023-06-09
    76人看过
换一批
#改制重组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不设置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即改变原有国有企业的体制和经营方式,以便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 更多>

    #国企改制
    相关咨询
    •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6-12
      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再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时,按照劳动部21号文件的规定,符合859号文件适用范围的,有关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等,仍然可以按照辅业改制人员安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 关于劳动关系和社保问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5-10
      劳动合同和社保问题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
    • 哈尔滨铁路局关于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8-08
      必备条款有:劳动合同期限。主要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等三种形式;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工种和岗位,以及该岗位应完成的生产(工作)劳务、工作班次等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主要包括劳动安全和卫生规程,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内容;劳动报酬。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内容;劳动纪律。主要包括企业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内容及其执行程序;劳动合同终
    • 关于劳动关系处理的问题怎样解除劳动合同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18
      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办法:劳动者存在过失性辞退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他。
    • 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中的社保和劳动关系有哪些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23
      1、关于未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 2、关于社保。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办理社保,单位违反规定,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在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给员工缴纳保险费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提出提出解除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