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省级财政(国资)部门负责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经地方财政(国资)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级财政(国资)部门批准。
(二)由财政部负责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按以下两种情形办理:
国有股权由地方单位持有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
国有股权由中央单位持有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中央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
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
国有股权管理程序:
(一)由省级财政(国资)部门负责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经地方财政(国资)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级财政(国资)部门批准。
(二)由财政部负责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按以下两种情形办理:
国有股权由地方单位持有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
国有股权由中央单位持有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中央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
办理国有股权管理审核批复事宜需报送的材料:
(一)设立公司需报送的材料:
1.中央单位或地方财政(国资)部门及国有股东关于国有股权管理问题的由请报告;
2中央单位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3.设立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重组方案、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4.各发起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营业执照及主发起人前三年财务报表;
5.发起人协议、资产重组协议;
6.资产评估合规性审核文件;
7.关于资产重组、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意见书。
8.公司章程。
(二)配股时需报送的材料:
1.中央单位或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及国有股股东的申请报告;
2.上市公司基本概况和董事会提出的配股预案及董事会决议;
3.公司近期财务报告(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和目前公司前10名股东名称、持股数及其持股比例;
4.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审核报告和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政府对有关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
5.以实物资产认购股份的,需提供该资产的概况、资产评估报告书及合现性审核文件等;
(三)转让或划转股权需报送的材料:
1.中央单世或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关于转让或划转国有股权的申请报告;
2.中央单位或省级人民政府关于股权转让或划转的批准文件;
3.国有股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转让收入的收取及使用管理的报告;
4.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股权转让协议;
5.公司上年度及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和公司前10名股东名称、持股情况及以前年度国有股权发生变化情况;
6.受让方或划入方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及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
7.受让方与公司、转让方的债权债务情况;
8.受让方在报财政部审批受让国有股权前9个月内与转让方及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置换、投资等重大事项的资料;
9.受让方对公司的考察报告及未来12个月内对公司进行重组的计划(适用于控股权发生变更的转让情形);
10.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四)上市公司回购国有股时需报送的材料:
1.中央单位或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关于国有股回购的由请报告;
2.国有股股东单位关于同意回购的文件;
3.上市公司关于国有股回购方案;
4.公司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5.回购协议书草案及国有股股东减持收入使用计划;
6.公司对债权人妥善安排的协调方案;
7.公司章程。
(五)国有股担保时需报送的材料:
1.中央单位或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及国有股东关于国有股质押担保的申请;
2.国有股担保的可行性报告;
3.担保的有关协议;
4.国有股权登记证明;
5.公司近期财务招待报告(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6.资金使用项目情况及还款计划;
7.关于股权担保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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