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房主不承认一房二卖如何维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20 19:41:23 439 人看过

对于遇到一房二卖现象的购房者而言,他们可以依据相关法规通过协商谈判、申请仲裁以及提起司法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所谓“一房二卖”,系指同一房屋的所有权人将该房屋同时出售给两个不同的购房者,他们分别与后者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

然而,法律并未明文禁止一物多售,也并未因此而自动否定合同的有效性,只要合同符合法定的有效条件,便具有法律约束力。换言之,即便房主先前已与他人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他随后与您所签订的第二份买卖合同也并非必然无效。因此,房主“一房二卖”的行为将导致他需承担两份合同的义务,无论哪一份合同无法履行,他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当两份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且各方当事人均主张履行合同时,应根据已完成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买卖合同成立时间的先后顺序来确定权利保护的优先级,但是,对于恶意办理登记的购房者,其权利不应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购房者。关于一房二卖的房产归属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1.若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手续。在此种情况下,由于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手续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故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此时应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作为判断标准。也就是说,哪一份合同的签订日期较早,则该方有权优先享有房屋的产权;

2.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手续,其中一份合同已将标的物房屋交付。在此种情况下,其中一份合同得到了实际履行,反映了卖方的真实意愿,且此种履行亦为合法履行,那么,已接收房屋的一方即可获得房屋的产权,而无需考虑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

3.两份合同中一份已完成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无论房屋已交付给哪一方),那么已完成登记的一方将取得房屋的产权。由于房屋的过户登记属于物权变更范畴,依照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先办理登记的一方在所有程序上都将被视为合同生效,而未办理登记的一方只能选择向卖方请求赔偿。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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