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示范文本下载]
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2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复印件1份,验原件。
发改、能源、经信、交通、水利等部门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申请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项目批准文件;
3
使用林地申请?[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
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第九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应分别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用地单位提交的用地申请。
4
《使用林地申请表》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
国家林业局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用地单位提交的用地申请后,由用地单位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5
《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贵州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三)建设项目使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和林业厅直属国有林场林地的,该单位需一并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中的查验人、查验单位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6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
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或具有资质年相关单位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4.6编制成果:a)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面积在2公顷以上(含2公顷)的,或者涉及使用林业生态红线I级管控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重点生态区域范围内林地的,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b)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面积在2公顷以下(不含2公顷),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c)项目变更使用林地。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使用林地的位置或者面积发生改变的,需就发生改变的使用林地情况进行调查,按上述规定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7
拟使用林地的林地权属证明材料?[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
林地权属证书或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申请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8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查意见?[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十二条按照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拟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情况,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情况,使用林地定额情况,以及现场查验、公示情况等。
9
市(州)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使用林地复审意见?[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
市(州)林业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十二条按照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拟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情况,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情况,使用林地定额情况,以及现场查验、公示情况等。
10
提供与林地权属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或协议?
原件1份。
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在一年内恢复被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地单位使用林地情况的监管,督促用地单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申请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手续,除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与林地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签订的安置补助费协议。
11
使用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国有林地的,提供与其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协议?
原件1份。
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
12
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内林地的,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意见材料。符合规划的,提供相关规划或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
原件1份。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13
项目存在违法使用林地的,提供案件查处报告;属行政案件的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属刑事案件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决定书或者不予立案通知书?
复印件1份。
公安机关、林业主管部门
《贵州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以下情况还需提交其他材料:(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处理。确需使用林地的,办理使用林地手续时应附以下材料:1.案件查处报告;2.属于行政案件的,应附行政处罚决定书;3.属于刑事案件的,应附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决定书或不予立案通知书。
14
经营性项目使用Ⅲ级及其以上保护等级林地的,提供相关规划或其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相关规划证明材料?
提供相关规划为复印件1份、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相关规划证明材料为原件1份。
政府、国土、旅游等部门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贵州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项目批准文件根据项目的类型不同按照以下规定提交:采石、采砂、取土等小型建设项目,需提供市(州)或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符合市(州)、县行政区域砂石土资源开发规划的证明材料。
15
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复印件1份
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第八十五条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审查
4
特殊环节
-->特殊环节
5
决定
6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陈燕、向琼
<!--
-->
5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陈燕、向琼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86987129、86987130-->
5个工作日-->
当场受理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特殊环节(特殊环节)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罗洪章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86987133-->
30日
-->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后予以批准办结。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张超、尹先平
5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
对受理报件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查意见反馈窗口首席代表审查决定。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罗洪章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86987133-->
5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
不合格:不予以许可;合格:同意使用。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张超、尹先平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86987131、86987132-->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批准:下发关于同意临时占用林地的批复不予批准:制作《贵州省林业厅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决定通知书》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省林业厅窗口A3区
五、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贵州省林业厅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2
法定依据
《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临时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审批:(一)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5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以外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市、州、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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