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进行时:灯塔市探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4 19:41:59 286 人看过

一、补偿安置依据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灯塔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

被拆迁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以规划和产权产籍管理部门登记确认的结果为准。

二、补偿安置方式及标准

(一)货币补偿:参照其它地块评估标准,房屋指导价格

1、有照房屋

(1)楼房:2000元/

(2)一等房屋:1800元/(砖混平房,门窗齐全)

(3)二等房屋:1600元/(砖木瓦房,门窗齐全)

2、无照房屋

(1)无照房屋

灯塔市国土资源局2007年10月土地二调期间航拍的灯塔地图以前建造的无照房屋根据房屋结构形式及形成年代按300—800元/给予补偿。

灯塔市国土资源局2007年10月土地二调期间航拍的灯塔地图以后至2009年9月谷歌航拍的灯塔地图期间建造的无照房屋,根据房屋结构形式及形成年代按100—300元/给予补偿。(万宝桥街道万宝桥村和二道沟村在2009年9月14日灯塔市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核量后建造的无照房屋,按《关于印发灯塔市拆除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灯政办发[2008]37号)文件精神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灯塔市规划区内在2009年9月谷歌航拍的灯塔地图以后建造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2)看护房补偿参照无照房屋标准补偿。

3、附属物、附属设施

(1)畜禽舍:砖木结构、灰瓦屋面、水泥地面高2米以

上100元/;砖混结构、灰瓦屋面高1.5米以上70元/;碎石结构、油毡纸屋面高1米以上40元/。

(2)围墙:砖石结构的墙高在2米(含2米)以上的每延米补偿180元;墙高在1.6米以上的每延米补偿150元,墙高在1.2米以上的每延米补偿100元,墙高在1.2米以下的每延米补偿50-80元。

(3)井:饮用手压水井每眼补偿1000元,饮用机电井每眼补偿2000元,脏水井每眼补偿300元。

(4)有线电视移户费:每户补偿350元。

(5)电话移机费:每部补偿200元。

(6)大门:大门楼400元/个;有雨搭铁大门100元/;

无雨搭铁大门80元/;木门50元/。

(7)永久菜窖:砖混结构捣制窖面、壁高1.8米以上300

元/;砖混结构、预制窖面、壁高1.5米以上200元/。

(8)厕所每平方米50-100元。

(9)1.5米以上搭建棚子30—50元/。

(10)煤棚20—30元/。

(11)路面:沥青或水泥灌浆结面25元/,水泥方砖

25元/,砖地面15元/。

注:被拆迁人对以上标准有异议的可采用评估方式确定价格。

4、青苗、果树等补偿标准

(1)树木:每株每年轮补偿5元。

(2)果树:每株每年轮补偿10元。

(3)3年以下果树苗木每棵1-3元(含移植的成树)。

(4)青苗:每平方米补偿5元。

(5)蔬菜大棚

冷棚:竹片加塑膜按25元/予以补偿。筑件加塑膜按30元/予以补偿。

温室:土坯墙结构按60元/予以补偿。砖混结构按80元/予以补偿。

注:被拆迁人对以上标准有异议的可采用评估方式确定价格,对未列入的经济作物林木补偿标准依据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指导价格予以补偿。

5、搬家补助:每户补助600元。

6、租房补助:4口人以下的户(含4口人)每户每月补助200元;5口人以上的户(含5口人)每户每月补助300元,三辈以上的户(在一起居住)每户每月补助400元。

7、拆迁区域内经营性房屋

(1)2010年1月1日以前办理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经营面积部分每平方米增加50-200元。

(2)2010年1月1日以后至2010年3月11日前办理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经营面积部分每平方米增加50元。

(3)2010年3月11日以后办理营业执照的按原房屋性质予以补偿。

8、经强拆的违法建筑及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9、在规定期限内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拆除房屋的,每户奖励1000元。

(二)产权调换

1、有照房屋一平方米房屋还一平方米楼房。

2、回迁房屋由市政府统一安置,回迁户型面积分别约为:55、65、75、85。

3、面积差价款的计算方法:增加面积的在原房照面积10%以内按1600元/计算,增加面积超过原房照面积10%以上的按2400元/计算。

回迁面积小于被拆迁房屋面积的,面积差部分按原房屋等级指导价格或评估价格计算补偿房屋差价款。

4、被拆迁房屋面积确定方法:

(1)拆迁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原房照面积10%以内的,按实际面积安置,超出10%以上的,超出部分按无照房屋补偿。

(2)拆迁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原房照面积的,可按实际面积的110%进行补偿安置。

(3)经批准翻建的房屋(已灭迹)尚未建设的,按原有房照面积安置。

(4)新批建设的房屋尚未建设的,适当补偿手续办理费用。

(5)新批建设的房屋已开工建设未能建设完成的,按工程进度适当补偿。

(6)新批建设的房屋主体完成基本具备入住条件的,按新批面积安置。

三、回迁顺序

被拆迁人按期搬迁的所有动迁户,由拆迁单位组织并通知动迁户在指定的场所采取抓阄的办法来确定回迁顺序。

第一步先按照签订协议的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抓取获得抓阄序号。

第二步按获得抓阄的序号先后顺序抓取选楼序号。

第三步由动迁户按协议约定的面积选择具体位置。

未按期搬迁的动迁户以协议的序号为准,按协议面积依次选楼。

在整个回迁安置过程中,由动迁办和相关部门对其进行有效的指导和监督。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

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6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

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在明律师提醒:这是关系到被拆迁人切实利益最重要的环节。

该环节适用到被拆迁者个人身上,提醒被拆迁人一定要对自己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实际价值有个整体的把握。

再者,就是要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听证会对于被拆迁人来说,在整个拆迁过程中都是很重要的一个维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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