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存在的问题是多头管理、政出多门。具体如下:
1、我国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是按照保障项目和管理对象划分的,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
2、不同的管理部门分管不同的项目,劳动部门管理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人事部门管理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民政部门管理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城乡社会救助、社会优抚安置、社会福利;
3、每个部门都根据自己所管理的对象和保障项目,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如劳动部门制定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发布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收缴工作的通知,民政部发布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同时各个部门也都按照自己确定的方式、方法征收社会保障基金。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四个方面:
1、社会保险制度。指由国家依法建立的,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伤残、生育和失业时,能够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
2、社会福利制度。广义上与社会保障同义,狭义上指由国家或社会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向全体公民普遍地提供资金帮助和优化服务的社会性制度;
3、社会救济制度。指国家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经济、社会原因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给予救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制度;
4、社会优抚制度。指国家依法定的形式和政府行为,对有特殊贡献的军人及其眷属实行的具有褒扬和有待赈恤性质的社会保障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改革现行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根据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和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的基本规律,我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应该是把各类法定的社会保险项目统一管理起来,争取用两到三年的时间,率先建立起政策统一、险种协调、基金统筹运作的社会化管理体制。政策统一,就是要在社会保险的目标、水平、覆盖面、基金征集及运作、保险费发放等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做到由同一机构制订、发布政策,监督完善政策;基本险种协调,就是要在建立不同险种的同时,做好各险种规划、政策、管理和运作等方面的协调工作,防止不同险种之间发生相互冲突的情况;基金统筹运作,就是要在尽可能宽的范围内统一筹集和运作保险基金,做到增进保值增值,调剂丰欠余缺,实现风险互补。
为实现以上目标,我们在建立新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时,要注意坚持以下一些基本原则:
1、超前性原则。江苏作为一个经济发展比较快的省份,在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上,步子应该迈得更大一些,工作做得应该再细致一些,措施应该再超前一步。这就要求我省在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建设上不能再等待了,要敢于先走一步,抓住未来两到三年的时间,率先完成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综合改革,同时注意提高改革的质量和动作的规范化,从而使我省成为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方面先行一步的省份。
2、统一性原则。关键是打破条块分割和城乡界限。首先要加快城镇社会保险工作统一管理的步伐,消除长期以来由劳动、卫生、人事等部门分别管理的格局,特别是要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保险制度改革,使之尽早纳入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管理序列中来。其次是要加强农村的社会保险体制改革。尽管完全实现城乡一体化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但我们不能因此放松改革步伐,按照人均收入水平分档,有重点地推进农村的社会保险改革,为未来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险制度创造条件。
3、过渡性原则。立足于我省经济发展的实际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现状,在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改革上要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例如在改革程序上,要先确立起全省省——市——县三级社会保险管理框架,首先把社会保障基本政策和成熟险种纳入统一管理,然后再逐步扩大到其他基本险种,并筹建和完善其他辅助和服务性机构;在管理范围上,要从以完善城镇失业职工的社会保险为主逐步过渡到城镇各类职工(含机关事业单位)的统一协调,最后下功夫促进农村社会保险体制建设;在基金运作方面,要从完善市、县统筹逐步过渡到全省统筹,从基金的分项使用过渡到综合使用;在思想观念上,要允许人们的思想有一个过渡期,通过加强宣传,逐步消除人们认识上的差异。
4、法制化原则。必须改变社会保险立法进展的局面,把在改革中已经确立的各项社会保险活动准则尽快用规章或法律形式固定起来,巩固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成果,为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保证。要加快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社会化、一体化的立法,规定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确保保险管理社会化的实现,要加快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立法,规定基金筹集模式、来源渠道及各方负担比例,基金保值增值的途径,保证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要抓紧完善养老、失业、医疗等单项条例,以便从理论上和实践上为全省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险法和其他各项单项法律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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