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中华,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汉族。因涉嫌诈骗罪于2009年3月2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取保候审。2009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09)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中华犯诈骗罪,于200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振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中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中旬,河南省安阳市铁西发旺物资中心张树林收到一份3月13日从湖北仙桃邮发来的四川锦宏实业有限公司相关材料、产品介绍和“铂丝捕沫网”样品,寻求地区总代理经销商。4月2日一名自称是太原86218部队后勤处的陈处长(另案处理)向安阳市铁西发旺物资中心求购“铂丝捕沫网”,并用传真方式与安阳市铁西发旺物资中心签定了一份购买2万米,标的60万元的定购合同,4月3日传真过来一份中国农业银行并州路分理处的中国人民解放军86218部队后勤处汇给安阳市铁西发旺物资中心的30万元假电汇凭证,称一半购货款已汇入该公司帐户。因该公司曾被以相同的手段诈骗过,张树林即到公安机关报案,并与锦宏公司“胡总”联系,称要购买“铂丝捕沫网”2万米。童超(另案处理)冒充四川锦宏实业有限公司销售部总经理胡忠成(胡总),让张树林携带现金47万元到信阳市接货。4月4日,被告人彭中华冒充四川锦宏实业有限公司业务科科长王庆秋伙同邓良杰(已判刑)及车上的另外两人(均另案处理)去信阳交货,其中邓良杰在信阳市高速公路出口交货过程中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当场抓获,并扣押了40箱“铂丝捕沫网”。经安阳市殷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40箱“铂丝捕沫网”总长仅1200米,价值8400元。
被告人彭中华于2009年3月26日到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中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彭中华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邓良杰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树林陈述;安阳市殷都区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物品所作的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中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诈骗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彭中华伙同他人在共同犯罪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其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中华犯诈骗罪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中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彭中华实施诈骗犯罪使用的“铂丝捕沫网”1200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申瑛昌
审判员魏运成
审判员苏富军
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华素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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