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车损是怎么回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0 22:00:19 289 人看过

机动车维修费用一般应依据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确定。被保险人主张依据维修发票赔偿维修费用的,应证明其所主张维修费用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

保险人出具的定损单与被损车辆实际维修发票数额不一致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进一步举证证明各自主张并作出合理解释。双方均无充分证据且数额相差未超过30%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酌定维修费用;数额相差较大的,人民法院应当就实际维修费用的合理性进行司法鉴定;实际维修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定损单确定维修费用。

一、当前车辆保险理赔纠纷主要存在的类型

笔者通过对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近几年审理的保险理赔纠纷案件的调查发现,当前车险理赔纠纷主要存在以下五种类型:

一是车险赔偿数额争议纠纷。车辆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总是希望据实全部赔偿,而产险公司则坚持按公司内部的理赔原则进行理赔,双方就具体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由此产生纠纷。

二是车辆定损纠纷。第一经保险公司定损且双方确认后因修理费增加而引发争议。第二保险公司定损后被保险人认为定损金额偏低,拒绝对定损单进行确认,后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了公估或评估,最终按照公估评估结果进行维修,或直接进行维修,产生了超出定损金额的维修费。第三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被保险人未与保险公司协商,在保险公司定损之前径行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或通过交警部门委托鉴定部门进行鉴定评估,并按照评估的价格进行了维修,实际支付了鉴定费,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因为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很多被保险人不信任保险公司定损员的定损,会选择去4S店维修,而保险公司只能依据自身定损价格进行赔偿,4S店高昂的维修价格与产险公司的定损价存在差价,其中的差价由谁来承担,双方存在争议而由此引发此类纠纷。

三是车险理赔时效纠纷。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角度,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汽车出险后,因自身信息原因,对车辆保险理赔存在某种程度的误解,导致无法向产险公司出示充足有效的理赔证据或是产险公司不一次性告知、慢理赔,造成理赔速度慢等引发车险理赔时效纠纷。

四是营运车辆损失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主张营运损失的,应当承担营运损失的证明责任。司法实践中,对于营运损失的赔偿,如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损失的具体范围,证据如何认定,按什么标准赔偿是当前困扰产险公司、被保险人、法院的重要难题。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五是因保险公司拒赔引发的纠纷。实践中,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未约定免赔情形下擅自拒绝赔偿或对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免赔事项未能向被保险人详细解释或予以明示,导致双方引发的纠纷。

二、车追尾对方全责怎么赔偿

车辆追尾对方全责的话,当事人可以凭认定书和车损维修费用单据发票以及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直接找对方保险公司理赔交强险财产损失的赔偿包括修车费、误工费、车辆折旧费以及交通费,两车的维修费用都由对方所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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