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将竞业限制与公司责任划等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12 04:40:28 79 人看过

竞业限制和连带责任是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合同内容。竞业限制是限制员工行为,但与公司无直接关系;而连带责任是员工在公司活动中产生的债务,由公司承担,员工无需承担。竞业限制协议是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署的,规定离职后一段时间内员工不得在同类企业任职或生产竞争产品。

公司不会承担员工之间的连带责任,而竞业限制是员工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它限制了员工的行为,但与公司本身没有直接关系。竞业限制协议是指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约定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为内容的协议。

竞 业 限 制 协 议 是 否 包 含 公 司 责 任 ?

竞业限制协议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者从事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活动的协议。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包含公司责任?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竞业限制协议,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竞业限制的范围;(二)竞业限制的期限;(三)竞业限制的地点;(四)竞业限制的禁止性限制;(五)竞业限制的补偿;(六)其他相关事项。”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竞业限制协议应当包含公司责任,即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并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费等社会保险手续。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因此,竞业限制协议中不得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综上所述,竞业限制协议应当包含公司责任,包括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并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费等社会保险手续,同时不得在劳动合同中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竞业限制协议是员工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旨在限制员工离职后的一段时间内从事某些具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一)竞业限制的范围、期限和地点;(二)竞业限制的禁止性限制和补偿;(三)其他相关事项。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因此,竞业限制协议中不得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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