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提出工程质量鉴定能否获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9 09:22:34 50 人看过

现在,人们都在建工厂,开公司,因为监管不力等原因,可能就会出现一系列工程质量的问题,导致豆腐渣工程横行。一旦出事,会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所以我们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那么在一审没有提出,二审提出工程质量鉴定能否获准呢?

一般来说,工程质量纠纷工程款纠纷更具专业性,所以工程质量纠纷的解决通常需要进行工程质量鉴定,一审没有提出,那么二审提出工程质量鉴定能否获准?。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看,申请工程质量鉴定实际上是一种举证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因此,鉴定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诉讼证据中的鉴定结论。在民事诉讼中,除了拥有合法的实体权利,还需要遵守民事诉讼的程序规定。所以,凡是想就工程质量问题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此可见,当事人想申请工程质量鉴定,要求

一、是要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

二、是要预交鉴定费用或提供鉴定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否则,其诉讼请求可能会因举证不能而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缺乏证据。在一审期间,发包人本来可以通过申请工程质量鉴定的方式举证,但其并没有提出上述申请,而是在一审判决其败诉之后才在二审中提出,由于错过了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所以其工程质量鉴定申请当然无法获得法院支持。因此,在工程质量纠纷案件中,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工程质量鉴定申请,否则很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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