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资金拆借合同纠纷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09:24:30 302 人看过

上诉人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资金拆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经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6年10月29日,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和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签订一份《资金拆借合同书》,约定: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为资金拆入方,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为资金拆出方,拆借金额人民币950万元,拆借月利率16?5%,拆借期限为1996年10月29日起至1996年12月29日止。逾期还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0?3%加收利息。嗣后,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按约将950万元人民币汇至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账户。合同到期后,南方证券有限公司除向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支付拆借资金利息318725元外,还与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约定将原合同拆借期限延长至1997年1月29日。展期届满后,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仅支付了展期利息161975元,本金未予归还。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遂于1997年3月31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偿还拆借本金950万元及逾期利息。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与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均系国家金融机构,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和政策,可以进行资金拆借,但双方签订的资金拆借合同中关于拆借期限及逾期罚息的约定,超出国家的规定,超出部分应确认无效,其余部分有效。造成合同部分无效,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占用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资金逾期不予归还,对造成纠纷负有主要过错,应承担归还所欠资金并支付逾期罚息的责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在答辩中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1996)244号文件规定计算利息不当,不予支持。该院依据有关法律判决:(一)双方资金拆借合同除拆借期限、逾期罚息超过国家规定部分无效外,其余部分合法有效。(二)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应偿付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本金人民币950万元、利息36575元(自1996年10月29日至1996年11月5日按月利率16?5%计算)、逾期罚息1059250元(自1996年11月6日至1997年6月16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上述本息共计10595825元,扣除已付利息480700元,尚欠10115125元,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付清。逾期履行,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9892元,其他诉讼费11978元,合计71870元,由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负担7187元,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负担64683元。财产保全费50402元,由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负担。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和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确认应归还的本金950万元人民币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双方同意自1996年10月29日起至1996年11月5日止,拆借利息按月利率16?5%计算;逾期罚息自1996年11月6日起至1997年9月25日止,按月利率14%计算。

二、上述利息、罚息合计1472975元,扣除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利息480700元,尚欠利息992275元,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于1997年9月25日前支付给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双方已履行完毕)。

三、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所欠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本金950万元人民币,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在1997年11月30日前归还本金500万元及该款自1997年9月25日至1997年11月30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月利率14%计算;余款450万元及其利息(自1997年9月25日起至1997年12月20日止按月利率14%计算)于1997年12月20日前还清。

四、原审案件诉讼费由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支付。南方证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892元不再退回。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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