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资金拆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经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6年10月29日,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和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签订一份《资金拆借合同书》,约定: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为资金拆入方,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为资金拆出方,拆借金额人民币950万元,拆借月利率16?5%,拆借期限为1996年10月29日起至1996年12月29日止。逾期还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0?3%加收利息。嗣后,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按约将950万元人民币汇至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账户。合同到期后,南方证券有限公司除向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支付拆借资金利息318725元外,还与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约定将原合同拆借期限延长至1997年1月29日。展期届满后,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仅支付了展期利息161975元,本金未予归还。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遂于1997年3月31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偿还拆借本金950万元及逾期利息。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与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均系国家金融机构,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和政策,可以进行资金拆借,但双方签订的资金拆借合同中关于拆借期限及逾期罚息的约定,超出国家的规定,超出部分应确认无效,其余部分有效。造成合同部分无效,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占用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资金逾期不予归还,对造成纠纷负有主要过错,应承担归还所欠资金并支付逾期罚息的责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在答辩中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1996)244号文件规定计算利息不当,不予支持。该院依据有关法律判决:(一)双方资金拆借合同除拆借期限、逾期罚息超过国家规定部分无效外,其余部分合法有效。(二)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应偿付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本金人民币950万元、利息36575元(自1996年10月29日至1996年11月5日按月利率16?5%计算)、逾期罚息1059250元(自1996年11月6日至1997年6月16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上述本息共计10595825元,扣除已付利息480700元,尚欠10115125元,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付清。逾期履行,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9892元,其他诉讼费11978元,合计71870元,由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负担7187元,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负担64683元。财产保全费50402元,由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负担。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和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确认应归还的本金950万元人民币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双方同意自1996年10月29日起至1996年11月5日止,拆借利息按月利率16?5%计算;逾期罚息自1996年11月6日起至1997年9月25日止,按月利率14%计算。
二、上述利息、罚息合计1472975元,扣除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利息480700元,尚欠利息992275元,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于1997年9月25日前支付给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双方已履行完毕)。
三、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所欠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本金950万元人民币,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在1997年11月30日前归还本金500万元及该款自1997年9月25日至1997年11月30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月利率14%计算;余款450万元及其利息(自1997年9月25日起至1997年12月20日止按月利率14%计算)于1997年12月20日前还清。
四、原审案件诉讼费由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支付。南方证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892元不再退回。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成都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拆借资金纠纷
299人看过
-
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与交通银行重庆分行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
178人看过
-
安徽省证券公司拆借资金合同纠纷
380人看过
-
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章程
394人看过
-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西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转租赁纠纷上诉案
292人看过
-
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贷款合同
423人看过
信托投资是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用自有资金及组织的资金进行的投资。以投资者身份直接参与对企业的投资是目前中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一项主要业务,这种信托投资与的委托投资业务不同。 信托投资的方式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参与经营的方式,另一种方式是合作方式,称为... 更多>
-
国际投资纠纷特点新疆在线咨询 2022-05-04国际投资争议是指私人海外投资者同接受投资的东道国政府、企业或他方间的争议。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手段,有政治手段,也有法律手段(包括司法诉讼和仲裁程序);有国内法解决,也有国际法解决。国际投资纠纷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适用法律可选择的特点:仲裁裁决的准据法通常有下列几种选择:1.国内法,包括东道国、投资者本国或第三国的国内法;2.国际法;3.一般法律原则;4.公允与善良原则。 二、可行使外交保护权的
-
什么是信托投资公司?广东在线咨询 2023-06-12信托投资公司是一种以受托人的身份,代人理财的金融机构。它与银行信贷、保险并称为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业务:经营资金和财产委托、代理资产保管、金融租赁、经济咨询、证券发行以及投资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金融性公司的要求,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限于信托、投资、和其他代理业务,少数确属需要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兼营租赁、证券业务和发行一年以的专项信托受益债券,用于
-
信托投资公司的种类?湖南在线咨询 2023-06-12(一)起步期信托投资公司起步期信托投资公司是指信托业务刚刚起步,业务经验积累不足,资产规模较小,信托产品品种不多的信托投资公司。这类信托投资公司在业务开展上一般采用模仿战略。信托投资公司自己设计信托产品一般要经过市场调研、项目寻找、合作谈判、品种设计、财务预算、销售分析等一系列环节的系统工作,耗费巨大人力、物力和财力。处于起步期的信托投资公司一般采取模仿其他相对成熟产品的做法,信托产品多为集合资金
-
国际投资合同的种类有哪些云南在线咨询 2022-04-15国际投资合同是指外国投资者因特定的投资项目与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者或东道国政府签订的相互合作的书面协议。依与外国投资者合作的对象不同国际投资合同可划分为两种不同类型的合同。 第一类为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之间签订的国际投资合同,称为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合同。 这类国际投资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合同的当事人均为私人,即分别为东道国和东道国以外国家的法人、非法人经济实体及具有投资能力的自然人; (2)合
-
信托投资公司如何申请湖南在线咨询 2023-06-05一、在我国,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1、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2、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3、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