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证据可以算医疗事故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1 15:34:16 253 人看过

没有证据不能算医疗事故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是倒置的。即患者只要提供曾在该医院就诊的相关单据和受到损害的事实证据,医院需对自己的治疗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医院不能证明自己的治疗无过错,则医院须承担法律责任。即使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如果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义务、患者对病历资料的权利】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发生医疗纠纷如何收集证据

发生医疗纠纷收集证据的方式有:1、首先患者要有收集证据的潜意识,应该要求医院将病历资料立刻封存,医疗机构没有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患者的合法要求;2、若是因为抢救急危患者医务人员需要补记病历的,补记期间患者有权在场监督;3、在复印、封存和启封病历资料及证据时,医院和患者双方都应该共同在场。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二、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哪些病历资料?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的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自己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复印复制病历时应按什么程序进行?在实践中,当患者提出要求复印或复制病历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患者向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有关人员提出复印或复制的的要求;

2、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有关人员应在规定时限内受理患者提出的要求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3、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负责人主持进行复印或复制病历;

4、复印或复制完成后,由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的有关人员进行核对;

5、在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在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的每一页上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在发生医疗事故,哪些病历资料必须医患双方在场时进行封存?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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