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福建光泽人大为法院执行难问题把脉开方起成效。福建光泽县法院从2008年4月至今年6月28日共执结案件620件,结案率达96%,执行标的额2090.41万元,结案标的额为95.1%。这一桩又一桩执行积案得到清理,一个接一个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到保护,得益于光泽人大开出良方和加大监督力度的结果。光泽县人大常委会针对群众反映法院执行难问题,决定为法院执行难把把脉。2008年4月,县人大常委会组成调研组,深入到法院、有关乡镇、部门、企业,了解法院执行工作,听取法院执行工作汇报,查阅有关案件。在与法院座谈时,人大常委会正式提出了建立联动机制的建议,该建议立即得到了县委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得益于联动机制的建立,光泽县法院才有效破解了执行难这一顽疾,成功走活了执行这盘棋。[1]
案例二: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解决法院案件执行难题。执行难是长期困扰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深圳市将通过立法解决这一难题。《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已经拟就,其内容包括执行工作原则、执行公开制度、执行措施、执行协助等,并从改善执行工作执法环境、加强执行监督、规范执行行为等方面予以规范。该法已于2007年3月13日生效,并对近两年来破解法院执行难问题发挥了极大作用。[2]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法院执行难问题逐渐演变成了社会的热点问题。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群众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法律的权威和法院的威信受到极大冲击,法院执行难成了了人民群众投诉上访的焦点问题。因此,该问题也成了人大代表反映的突出问题。如何破解法院执行难,真正实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一时间成了人大和法院共同研讨的热点问题。如今,在百度网上输入人大、法院执行难字眼,随即会出现成千上万条信息。本文开头所举的例子便是从网上摘抄而来。综合网上的内容来看,各地人大介入法院执行的举措各有特色,但大都较为零散,缺乏系统性、指导性。但与此同时也说明了一个重要问题,人大的合理介入确实能有效破解法院的执行难。笔者拟以此为切入点,浅谈一下破解法院执行难的新思维。
二、人大介入的现状性分析
从当下人大介入法院执行的种种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视察评议法院执行工作。该种形式在实践中较为常见,是各地人大监督法院执行的常规形式。主要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每年的人代会上,法院院长所做的工作报告中,会就法院的整体执行情况进行汇报,人大代表可以对此进行评议。另一种是人大常委会的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视察评议,主要是人大常委会到法院现场视察法院的执行情况,通过调阅卷宗、听取汇报等了解法院的实际执行情况。
(二)专项调研法院执行工作。该种形式在实践中也较为普遍,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很多都流为形式,甚为遗憾。笔者个人认为,该种形式对破解法院执行难极为有效。只有人大代表真正了解法院执行难中所存在的问题,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
(三)个案监督法院执行工作。这也是一种较为传统的形式。其监督的个案主要来源于当事人的信访,从一定程度上说,这种形式是人大介入的一种畸形,是一种非正常形式。虽然该种形式极为有效,但极易留下人大干涉法院执行的诟病。实践中,该种形式也极易为部分人大代表所滥用,尤其是被执行人是人大代表时,此时不是监督反倒成了一种妨碍。
(四)助力支持法院执行工作。该种形式在实践中表现多样,各地人大大都会结合当地实际,为法院破解执行难出谋划策。尤其是面对涉府、涉人大代表案件时,人大的鼎力支持会为法院执行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该种情形的高级形式莫过于地方人大专门针对法院的执行的工作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为法院执行工作提供制度上支持,如案例二中的深圳市人大的做法,便极大地缓解了法院执行难的问题。
三、人大介入的合理性分析
(一)理论层面。
人民法院接受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的重要职权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条规定,审判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法院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因此,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从根本上讲是人民赋予法院的神圣职责,接受代表人民行使权利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人民法院的宪法职责。[3]执行工作作为法院整体工作的一部分,当然也在人大的监督范围之内。另外,监督法律的实施和贯彻本身也是人大固有的职责,我国现有法律层面,对法院执行已作了规定,人大有义务监督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现实层面
从我国的实践情况来看,人大介入法院执行有着强烈的现实需求。目前,破解法院执行难单靠法院自身往往难以解决,时下,很多法院都建立了执行联动机制,商请政府相关部门予以配合,这其中,人大的穿针引线功不可没。尤其是面对涉府、涉人大代表案件时,人大的出面支持往往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从优化执行举措上来说,人大的出谋划策也是锦上添花,由于人大是站在执行之外看执行,视野会更为开阔,所提建议有时会更具实效性。拿本文开头的案例一来说,人大的建议举措切实推动了法院执行难这一问题的解决。
四、完善人大介入的具体举措
(一)进一步优化视察评议制度。视察评议作为一种常规的监督手段,对促进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起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实践中较多流为形式,没有真正地发挥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无论是在每年一度的人代会上,还是定期或不定期的视察评议会上,人大都应积极主动地去对待法院执行工作。较多运用实地检查、调阅卷宗等形式掌握第一手材料,真正摸清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对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要敢于指出,敢提建议,真正发挥人大所应有的监督作用。
(二)进一步落实调研考察制度。调研考察是了解问题的最佳方法。执行难究竟难在何处,如何破解,问题的答案只能从不断地调研考察中整理出来。在实际的调研考察中,我们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善于创新调研形式。不能只是被动地接受法院所提供的信息,一味依赖法院的汇报材料,而应主动去调研,全方位地去接触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相关人员等,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争取机会全面参与法院执行的全过程,亲身体会一下法院的执行难。二是加强调研组织。人大常委会应切实强化在这方面的组织作用,选准调研课题的切入点,细化调研内容,加强和法院的沟通协调,保证调研经费的落实。三是扩大调研视野。在开展调研时,不应囿于辖区的情况,在条件充分时,应积极开展和其他地区人大的交流,多多借鉴外地的经验做法。
(三)进一步完善个案监督制度。就目前情况来看,对个案监督,笔者认为不应全盘否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人大常委会应从严把握个案监督,对于人大信访办所受理的反映法院执行不力的案件,应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办理,不能无故干涉法院的执行。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可以实施重点督办,但应严控部分人大代表滥用监督权,干涉法院的执行。
(四)进一步推动破解执行难的相关制度建设。破解执行难,制度是根本。人大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应积极推动相关制度的建设。以本文案例二深圳市人大所出台的规定来看,其建立了相关的一系列制度,如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制度、财产悬赏举报制度、执行信息录用信用征信系统制度、执行信息曝光制度、相关部门通力配合制度等。各地人大常委会应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善于借鉴他地经验,努力为破解执行难构建一制度保障。
五、结语
当下,全国上下正轰轰烈烈地开展着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从媒体通报的数据来看,成绩斐然,但仍有大量案件未能执结,清积任务依然异常繁重,法院执行难一时还难于解决。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力求从人大合理介入的角度浅谈一些破解之道,但笔者在此强调一点,各地人大应把握介入尺度,可以多提建议和意见,不能直接指令法院工作,特别是在个案监督方面,人大应严格按有关程序办理。总之,在破解法院执行难方面,人大既要介入,更应注重合理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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