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伤残2人或2人以上的,按以往的标准,济南市各级法院判决的交强险赔偿限额是11万元/人。目前,济南市天桥区法院照此标准判决的一起交通肇事赔偿案件却停在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被上诉人的代理律师得到的通知是:交强险赔偿限额可能将变成每次交通事故共计赔偿11万元,无论死伤多少人。若真如此改变,虽然更符合法律规定,也与其他省市法院的判决标准保持了一致。但本应与交强险同时出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迟迟未能建立,却令这样的改变可能导致事实上的同命不同价。
夫妻双亡:
自卸车变道摩托车遭殃
去年5月16日下午5点15分左右,国道308线365公里+868.5米处发生一起惨烈的车祸,一辆由东向西行驶的重型自卸车在向右变更车道时,进入北侧的非机动车道,22岁的年轻司机陈萌萌没有仔细观察,将同向行驶的一辆二轮摩托车刮碰倒地,车上的一对夫妻房加泉和隋秀兰被当场碾压致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车灯光不全,司机未注意观察,影响了摩托车的正常通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房加泉醉酒后驾驶未按规定检验的摩托车,负次要责任;隋秀兰没有责任。
房加泉夫妻俩死后留下一个10岁的儿子房若飞,房加泉还有一个68岁的母亲戎桂兰,隋秀兰则有一个63岁的父亲隋怀远,真是老的老、小的小。他们悲痛之余,更担心今后的生活,遂
分别委托山东国孚律师事务所许可律师,将肇事车车主崔汝军、司机陈萌萌、投保交强险的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下称长安保险)和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中财保险)一起告到济南市天桥区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中财保险的起诉。
一审判决:
保险公司赔偿每个死者11万元
被告长安保险辩称:本案受害人房加泉存在醉酒驾驶,根据交强险相关规定及中国保监会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我方存在免赔情形,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即使我方不存在免赔情形,根据交强险限额的规定,对于此次事故涉案的所有原告,赔偿限额总计应为12.2万元。
对于事故双方的责任承担比例,法院结合实际情况,认为以三七开为宜。隋秀兰是农村户口,死亡赔偿金为11.282万元;房加泉系城镇户口,死亡赔偿金为32.61万元。去年9月25日,法院一审判决长安保险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分别赔偿戎桂兰、房若飞,隋怀远、房若飞死亡赔偿金11万元。不足部分由崔汝军赔偿70%。除此之外,崔汝军还要赔偿丧葬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陈萌萌对崔汝军的赔偿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一审判决结果,原告方表示基本满意。对于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代理律师许可说,按照中国保监会2008年1月11日调整的最新交强险赔偿限额标准: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本案两名死者是当场死亡,没有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就是一辆摩托车,原告虽然主张了,但没提交证据,法院没有认可。
长安保险表示不服,上诉至济南市中院。
上诉理由:
要么不赔要么只赔11万
长安保险上诉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了交强险的基本制度,但该条内容缺乏实施方法和操作规范,第77条明确规定交强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因此,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保险条例》)应为我国目前审理交强险案件的最高法律依据。依据《保险条例》第4条的规定,中国保监会是全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最高管理机构,其对交强险在实施过程中所作的规定以及批复也应作为审判依据。
根据《保险条例》第22条第一款的规定,驾驶员醉酒驾驶,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不承担除抢救费用以外的任何费用,且垫付后还可向致害人追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下称《保险条款》)第9条,以及中国保监会《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也有类似规定。本案受害人醉酒驾驶,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即使该赔,根据《保险条款》第6条的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也应总共只赔11万元。故要求中院发回重审或改判。
救助基金:
本应同根生何时才落实
春节前几天中院开过一次庭,后据了解,中院可能想修改判决依据标准,总共只赔11万元,等标准明确后再判决,现在中止审理。许可律师说,肇事车的商业险大概能获赔20万元,按规定交强险不够的部分由商业险补齐,应该够了。
在采访中,济南市天桥区法院一位法官透露,以前法院在审理中确实是按11万元/人判的。但现在他们法院已接到通知,此类案件的判赔标准有待于中院的近期确定。
北京德鸿律师事务所张海旻律师说,据他所知北京都是按每次事故11万元的限额判决的。但是,这样判也有一个问题,有些恶性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较多,还有些车根本不办商业险,会出现交强险限额外的赔偿根本无法落实的情况。为避免这种情况,《保险条例》在规定交强险的同时还规定要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由社会救助基金来弥补,但实际上社会救助基金迟迟未能建立起来。《保险条例》还规定了交强险不盈不亏的经营原则,救助基金的重要来源之一也是交强险的保费。如果保险公司真的是按这个经营原则来理赔的话,无论怎样赔,它都不吃亏。现在它之所以上诉,肯定是因为其中有利益损失。我觉得最重要的还是加强对保险公司交强险方面的财务审核,真正做到不盈不亏,更重要的应该是尽快建立社会救助基金。
■本报记者苏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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