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计是否可以被燃气公司拆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8 11:22:33 90 人看过

燃气公司有权拆表。施工单位,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保护措施,冒险强行施工,毁损地下燃气管道,是造成燃气泄漏、导致燃气爆炸的主要原因,具有重大过错,应对燃气爆炸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燃气公司拆表惹纠纷业主状告保定燃气公司

家住保定博士园小区的刘先生最近正被一个法律问题困扰。2009年9月份,保定市燃气总公司的工作人员入户进行安全检查,因疑刘先生家的燃气表有问题,将之拆除,但业主刘先生认为保定燃气总公司强拆其燃气表没有法律依据,而燃气公司出具的巨额欠费单也无从说起。在保定市纪委、12315等多部门协调无果后,春节前,刘先生一纸诉状将保定市燃气总公司告上了法庭。

争议一:燃气公司有无权利拆表

业主刘先生表示,燃气公司在并未通知他本人和租房户,先行拆表;而燃气公司却说,租房户先在普查表上签的字,后拆的表。刘先生表示,燃气表属其个人所有,燃气公司无权拆表。

业主:拆我家表,请拿出依据来

在反映材料中,刘先生表示,2009年9月13日,保定市燃气总公司两名工作人员来到博士园小区进行入户安检,当时发现其家中燃气表有问题。由于当时房子正在出租,燃气公司工作人员在并未通知住户和他本人的情况下,先行将燃气表拆除,拆完后要求租房户签字,租房户将刘先生的名字签上。

刘先生认为,燃气公司强行拆表为严重违法行为,因为被拆除的燃气表属于他个人购买的物品,燃气公司拆表后并未给他出具任何手续,属于侵犯他人财产的违法行为。

刘先生打了个比方,派出所抓人还给个拘留证,而燃气公司拆表后,并未给他出具任何手续,毫无法律常识。

刘先生表示,如果燃气公司确认用户欠费,可以向用户下发欠费通知单,限期缴纳,如用户不缴纳,可以诉诸法律达到收费目的。而保定燃气公司却反其道而行,以垄断行业自大,为所欲为。

燃气公司:事先让租户签字

17日上午,保定市燃气总公司承诺办负责人刘杰对拆除业主刘先生的燃气表进行了解释。

刘杰透露,去年9月13日,公司两名工作人员到博士园普查时,发现刘先生家的燃气表、表卡不符,后检查发现计费器损坏,液晶并不显示剩余气量,不能正确计量;计费器电机阀不能正常关闭,存在安全隐患,一旦燃气表后设施发生泄漏,短时间内不可能得到控制,容易发生爆炸。为此,在安全考虑下,必须进行拆表处理。

对于业主刘先生所言的强行拆表,刘杰表示,拆表前已让租房户在普查表上签了字,不算强行。

争议二:燃气巨亏从何而来

保定市燃气总公司表示,刘先生自2005年至2007年总共购气55m3,但表底显示刘先生总共用气3074m3,应补缴燃气费3019m32.19元=6611.61元。再加维修费480元,刘先生共需交纳7091.61元,才能重新安上自己的表,燃气公司才能恢复供气。

业主:因燃气表质量问题造成

刘先生表示,燃气表是他于2006年从保定市燃气公司购得,属个人所有,其质量和维护应由燃气表售卖方燃气公司负责。现因燃气表质量问题,造成液晶屏不显示剩余气量,计费器电机阀不能正常关闭,让他家天然气大量流失,从而给他造成高达近7000多元的经济损失。

此外,刘先生还认为,此损失是由燃气表质量问题造成的,也应该由燃气表生产部门或出售部门负责。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保护法》相关条款,他有权要求售卖方先行赔付7000元。

天然气公司:用户未按规定正常用气

保定市燃气总公司承诺办负责人刘杰表示,依据建设部第62号令《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燃气用户应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而刘先生却在明知燃气设施可能故障的情况下,继续用气,并且没有主动通知燃气公司,直到被发现。刘杰表示,此事的全部责任应由用气方负责。

刘杰表示,从2005年至2007年,刘先生共购买了55m3燃气,因燃气设施故障,用户在超过购气量时,仍能正常使用,以致造成用气量达到3074m3。

对于燃气公司的解释,刘先生并不认同。他说,燃气公司认定他明知燃气设施有故障,继续使用天然气是没有任何依据的,也不符合常理。因为,他的房子正在出租,他并不能从中得利,如果知道燃气表有问题,是肯定不会允许租房户继续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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