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案件终审后如何执行
1.行政案件终审后,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履行。
2.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如果申请人是公民,申请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期限为1年;
(2)如果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期限为180日。
3.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
4.如果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则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5.如果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有权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二、强制执行申请及期限
1.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时,如果法律、法规没有赋予其强制执行权,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自己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4.在申请时,行政机关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
(1)这类申请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2)如果执行对象为不动产,则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3)如果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
(4)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三、行政判决强制执行条件
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2.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3.申请人必须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4.被申请人必须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5.被申请人必须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7.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必须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的裁决,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且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那么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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