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衔接
(一)在我省“单独两孩”政策正式实施前已经怀孕但尚未生育的单独夫妇,可在2014年6月30日前依法申请补办再生育审批手续;逾期未补办审批手续的,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在我省“单独两孩”政策正式实施后申请再生育的单独夫妇,应严格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二)对在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已经生育的“单独”夫妇,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处理。
(三)“单独”夫妇一方为我省户籍的,可自愿选择适用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省份的生育政策的规定执行。
对于户籍从外省迁入我省并在我省提出按“单独”申请再生育的,应以我省规定的标准予以确认。
(四)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可申请再生育一胎。批准再生育时应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停止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已发放的不要求退还)。
(五)按《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粤人口计生委〔2010〕106号)规定领取奖励的“单独”夫妇,如符合再生育条件,可申请实施输卵(精)管复通手术。自批准再生育当月起,停止发放奖励金(已发放的不要求退还)。
“单独两孩”再生育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一)“单独”夫妇双方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以及独生子女一方父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属于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持《计划生育服务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领取并填写《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
(二)将填写好的《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分别交男、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并加具意见;有工作单位的,应先交其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后,再交双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并加具意见。
(三)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人的《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后加具意见,并将加具意见的《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连同申请人其他证明材料送交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
(四)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查批准后,报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关于方便办证的有关措施
(一)设立“绿色通道”。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实施前已经怀孕“单独”夫妇,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要开辟补办再生育审批的“绿色通道”,做到快接、快审、快批,有效解决群众的后顾之忧。
(二)在严格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粤人口计生委〔2009〕20号)办理“单独”夫妇再生育审批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执行首接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等便民维权制度。
(三)在办理“单独”夫妇再生育审批过程中,对核查独生子女身份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方便群众办证的指导意见》(粤人口计生委〔2013〕54号)的规定,依据当事人的承诺办理。
(四)按照《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方便群众办证的指导意见》(粤人口计生委〔2013〕54号)的规定,将再生育审批后的公示时间由30日缩短为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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