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0 14:01:44 335 人看过

标的物上的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的承担互相独立,互不排斥,也不相互吸收。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同样,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的,也不影响因买受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出卖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仅指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等造成的损失,不包括由于一方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所以,不论风险转移与否,一方对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均应承担责任,即使其违约的后果是在风险转移后才变得明显起来。风险负担是法律上对危险的一种分配机制,它与买卖合同本身没有本质的联系。

一、买卖合同中有关利息的规定

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有关利息的规定,是指买卖合同生效后,标的物所生的利息的归属。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孽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所产生的孽息,归买受人所有。事实上,买卖合同生效后,标的物所生的利息与标的物物权的转移、标的物风险的转移密切联系在一起,一般地说,标的物的所有权及标的物的风险,除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另有约定,从标的物所有权依合同约定交付之日起转移,由于物权、风险和转移,标的物所生的利息也随之转移,因此,利息的归属应分开处置,即标的物所有权、标的物风险转移之前,归出卖人,转移之后归买受人。当然,双方有约定的从约定,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法律或行政法规。

二、房屋验收不合格怎么办?

对于出卖人交付不合格房屋的,买受人采取的补救措施有:

1、实际履行。买受人所购置的房屋如果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如果通过加固等能够修复,且确保建筑物安全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内容履行义务。实际履行是我国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一方违约以后另一方可以采取的一项主要补救措施。但要考虑违约方能否继续履行及其继续履行的合理性,如果违约方确无力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将会付出更大的代价等,均不宜采取此种补救措施。

2、解除合同。在房屋出现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问题后,难以通过修复办法解决的,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一种较严厉的措施,一般禁止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根据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合同。

3、违约金及损害赔偿。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不合格,买受人不论是请求实际履行还是解除合同,均不影响请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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