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一)综合行政执法的内涵外延
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一体两面,前者是后者的通俗易懂概括,后者是前者的法律实施途径。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目标是优化协同高效,主要任务包括:一是整合归并执法队伍,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重复执法问题;二是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切实解决违规执法、执法扰民问题;三是探索建立体现综合行政执法特点的编制管理方式,切实解决综合执法队伍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但是,综合行政执法是一个泛称。具体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各部门印发,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
(二)近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主要制度设计
1.局队合一
改革前,有的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是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主体。县(市、区、旗)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行政执法职能,将人员编制向执法岗位倾斜,同时通过完善内部执法流程,解决一线执法效率问题。强化基层执法职责,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出行安全直接相关的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实施。制定统一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明确执法事项的工作程序、履职要求、办理时限、行为规范等。
2.市、区机构设置二选一
《行政处罚法》实施以来,设区的市和所属区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如何设置,实践中经常“翻烧饼”,几年一个样,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综合执法改革提出,市、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只能二选一。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原则上只保留一个执法层级,市级设置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区级不再承担相关执法责任;区级设置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市级主要强化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不再设置执法队伍。
3.省级原则上不设执法队伍
这是近些年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决策。省、自治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强化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职责,主要负责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原则上不设执法队伍,已设立的执法队伍要进行有效整合、统筹安排,现有事业性质执法队伍要逐步清理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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