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器材既是矿山日常生产中必不可少的主要生产手段,又是一个十分高危的作业。国家有关部门对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管理有严格规定,要求矿山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等有关规定。结合矿山实际,提出以下几个方面建议,要求矿山在整改中加以重视,检查相关措施是否落实。特别是对本次安全评价中所提出的整改建议和矿山未按规定采取措施的项目,应立即予以整改。
1、完善爆破器材库的贮存管理
该矿山井下临时爆破器材库允许贮存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库内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能符合安全规程要求。为确保安全贮存,必须切实落实爆破器材库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爆破器材库贮存管理措施。
(1)防火、防盗、防鼠害措施:
①炸药库周围严禁明火、吸烟,不准带火种和极易燃易爆物品(如油脂等)进入库房。严禁穿带铁钉的鞋进入库房;严禁使用普通照明灯具、电风扇、电炉等电器。配备矿用防爆携带式照明灯具;在库房通道上不允许铺放木板,以防火药外洒成为火源。
②经常检查消防设施、储水桶、消防水管和沙袋沙子是否满足使用要求。干粉灭火器要经常凉晒、防止干粉受潮结块。
③排水管道增加滤网,防止鼠类等小动物窜入。
④切实做好防盗工作。
⑤库房保管员要经常检查库内温度,温度是否符合规定,(一般库房温度不超过30℃),温度由库房的通风系统调节,防止火药等爆破器材受潮,受热变质分解。如发现过期变质应报公安部门批准予以及时销毁。
⑥严格执行爆破器材入库,保管和发放管理制度,严禁非专管工作人员进入库内。
⑦库区必须昼夜设值班。
2、加强爆破器材运输管理
在用机动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应严格遵守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在夜间或井下,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
②炸药与雷管应分别放在两个专用背包(木箱)内,禁止放在衣袋内。
③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禁止乱丢乱放。
④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得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⑤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准超过。
A、炸药和起爆器材10kg。
B、药箱(袋)搬运炸药20kg。
C、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袋)。
D、挑运原包装炸药二箱(袋)。
3、定期检测爆破器材质量
爆破器材质量是保证爆破作业安全的必要条件。常用导火索的正常燃烧速度一般为100-125s/m。导火索的燃烧速度及其均匀性与药芯的成分配比、密度、水分、约束包覆层的质量及燃烧压力有关,当燃烧条件发生变化时,燃烧速度也会发生变化,有时甚至中止燃烧。由于本身可能存在的缺陷和外界因素的影响,导火索常见的质量缓燃以及不能正常传火(在传火过程中熄灭)等。
此外,火雷管本身也存在不能爆炸的可能。我国目前规定雷管出厂时允许有3‰的拒爆率,实际上生产厂家一般控制在1%以下。
还有,因运输、保管、使用不当也会影响爆破物品质量安全,使用如冲击、摩擦、折弯、受潮受热等均会使雷管、导火索和导爆管失效。
因此,为保护爆破物品质量,防范早爆、拒爆,确保爆破安全,矿山除了要选择质量信誉好、正规厂家采购爆破物品,还应定期抽查每批爆破物品质量。对于库存过期或变质的爆破物品不得使用,要予以销毁。
4、正确掌握爆破作业技术,防范早爆、拒爆事故发生。
为防范早爆、拒爆事故,除了爆破物品质量要有保证外,还必须正确掌握爆破作业技术:
(1)为预防火雷管早爆或漏点,要改变目前矿山广泛使用的人工逐个点火方式,按《爆破安全规程》规定采用一次集中点火法点火,如母子导火索、点火筒等点火工具,点炮后由专人听炮数炮,查有无盲炮、瞎炮。
(2)在使用导火索、导爆管时,不能采用环形网路,使传爆的初始位置与终止位置不能相隔太近。
(3)在使用电雷管起爆时,为防范杂散电流引发早爆,要采用抗杂电雷管,在现场装填起爆药包时要对采区实施区域停电,电雷管脚线必须短路,不允许起爆网连接处裸爆,不要在雷雨天气爆破,作业人员不许穿化纤衣服。
同时,起爆网络设计正确与否至关重要,要力求所连接并联网络中电阻负荷相等,并附加导爆线网路以确保起爆。要求严格计算起爆电流能否满足起爆每个电雷管要求。
5、爆破作业的一般规定
(1)矿山进行浅眼爆破或中深化爆破时,应有爆破说明书。其内容包括装药量、装药结构、填塞长度、起爆方法等。
(2)爆破作业地点有以下情况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通路不安全或通路阻塞;进行中深孔、深孔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实际要求;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危险区边界上未警戒;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3)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人员禁止穿化纤衣服。
(4)装药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用木质炮棍装起爆药包时,严禁投掷或撞击;一旦起爆药包没装到位,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中的导火索、导爆索、电雷管脚线,应按处理盲炮的有关规定处理。
(5)用明火照明时,明火应远离爆破器材,防止用灯具点燃爆破器材。
(6)进行填塞工作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装药后,必须保证填塞质量,禁止采用无填塞爆破;浅孔爆破时,一般填塞长度为孔深的1/3;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撞击起爆药包。
(7)炮响完后,经过充分通风,才准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8)爆破工作开始前,应在有关通道上设置岗哨。回风巷应设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牌子。
(9)爆破前必须撤离所有人员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在危险区的人员能够听到、看到。爆破后,经检查确认安全时,方可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10)爆破员进入放炮地点后,应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现象。如果发现有这些现象,应及时处理。若不能处理时,应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11)处理盲炮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立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它作业,须立即切除电源,将爆破网路短路。
处理裸露爆破的盲炮时,允许用手小心地去掉部分封泥,在原有的起爆药包上重新安装新的起爆药包,加上封泥起爆。
处理浅眼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以下方法:
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重新起爆;可采用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平行眼距盲炮孔口不得小于30cm,为确保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取出长度不超过20cm的填塞物;可用木制、竹制或其它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药包诱爆。
(12)在地下爆破用爆破法贯通巷道,两工作面相距15m时,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并应在双方通向工作面的安全地点派出警戒,待双方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才准起爆。
间距小于20m的两个平行巷道同时掘进,其中一个巷道工作面进行爆破时,另一个巷道工作的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13)井筒掘进时,电爆网路的所有接头都必须用绝缘胶布严密包裹并高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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