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决定应美国罗伯特·博世公司申请,对部分车用雨刷启动337调查。据悉,全球共有13家企业涉案,我国江苏省丹阳镇威汽配有限公司也牵涉其中。
据悉,这已是今年外国企业在美提起的涉及中国输美产品的第15起337调查申请。与“反倾销、反补贴”的“双反”调查一样,一旦中国的上市企业被列为337调查的对象,其股价均会出现大幅下跌的情况。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副会长姚文萍在接受《科学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337调查正逐步取代反倾销、反垄断成为我国企业在美国遭遇贸易摩擦的新形式。”
商务部公平贸易局副局长刘丹阳也告诉《科学时报》记者,337调查已逐渐成为抑制中国同类产品进入美国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国企业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并积极应诉。
中国成337调查重灾区
“337条款”源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虽然距今已有80多年的历史,但对美国影响深远。
该条款规定,如果进口行为存在不正当竞争,并且对美国产业造成侵害,ITC可以应美国国内产业的申请发起调查。
据了解,337条款所设计的不正当进口行为的范围很宽泛,实际操作中主要被用于制止侵犯美国国内有效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口。
如果一旦认定某项进口产品侵犯美国国内有效的知识产权,ITC将颁布命令采取行政救济措施,包括排除令和终止令,可阻止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入美国境内,或者禁止已经进口到美国的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进行广告宣传、销售等商业行为。
据统计,近10年中,亚洲涉案企业高达66%,2000年至2010年,涉及中国企业的337调查案件共94起,中国已成为337调查涉案最多的国家。涉案企业不仅包括各地中小企业,也有中兴、华为这样的跨国知名企业。截至目前,2011年被调查的案件也已经有15起之多。
目前,337调查逐渐成为国外企业限制我国企业进入美国市场的常用手段,其中以机电产品为主的调查占80%,而且部分国外企业一直试图扩大337调查范围。
“今年6月底,美国OTTERPRODUCTS公司将电子商务网站阿里巴巴、敦煌网列为337调查被告。这是我国电子商务网站第一次被列入337调查范围,应引起国内电子商务网站足够的警惕。”刘丹阳说。
不少中国企业缺席337调查
“由于对美国法律程序不了解以及需支付高额的诉讼费,许多企业被列为337被告后,往往选择不应诉。”刘丹阳说。
据了解,337调查诉讼费通常为十几万美元,有时甚至高达几十万至上百万美元。对于一些中小企业而言,这无疑是一笔无法承受的庞大开支。
北京嘉润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涛接受《科学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经济制度、文化背景等各方面因素影响,中美两国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差异巨大。
中国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企业虽然有许多创新产品与技术,但缺乏保护意识,在建立与完善知识产权方面也没有前瞻意识,法律意识薄弱。
此外,由于相距遥远,国内企业很难在短期内对337调查作出反应,这也导致了企业缺席的情况频频出现。
刘丹阳表示:“这反而给美国方面一个错觉,那就是中方企业确实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所以才不敢应诉,而不应诉的产品最后会被美国排除出国内市场。”
此外,还有一部分涉案企业只是国外品牌的代工工厂,根据客户需求与来料、订单生产。由于代工的中国企业并不了解产品研发过程,应诉难度更大,最终只能放弃或者依赖外国企业应诉。
“前几年反倾销的案件比较多,但这几年337调查数量飞速增长。我认为这是因为美国发现337调查对中国企业影响更大,对抑制中国产业发展更方便企业一旦应诉失败,产品就不能再出口美国。”刘丹阳说。
是挑战更是机遇
多位参会人士均呼吁,中国企业应积极应诉,这样才能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并在美国市场上有更好的发展。
张涛说:“作为业内律师,我经手过几起国内企业被ITC进行337调查的案件,也是第一个受理此类案件的中国律师。我认为,突破国外知识产权壁垒是中国企业走出去所必须迈过的一道坎,只有积极应对才能赢得市场。”
张涛介绍说,他经手的中国贝发牌记号笔被美国著名公司Sanford(派克笔生产商)起诉的案件,最终以贝发牌记号笔胜诉而告终。而经过此次调查后,贝发牌记号笔对美国的出口保持稳步、高速增长,同时也在美国树立了企业良好的知识产权形象。
“337调查对中国企业来说是挑战,更是机遇。”姚文萍说。
刘丹阳则表示,商务部公平贸易局对涉及中国企业的不公平、不合理的337调查案件,会积极帮助企业与美方交涉,重点指导个案的应对,并开展应对课题的研究,加强培训与信息宣传。有关部门也将与美国调查机构建立交流机制,引导美方了解中国企业状况。
针对企业最关心的高额诉讼费问题,张涛认为,应诉中有许多降低费用的方式。例如,制定最适合的应诉策略、与其他应诉公司联合抗衡、监控应诉全过程,或者选择最佳时机全身而退从而节约费用等。(本报见习记者
贺春禄)
-
中美贸易摩擦比重不大
472人看过
-
中美再现贸易摩擦专家称美政府把贸易政治化
161人看过
-
贸易顺差会增加中美没有摩擦?
120人看过
-
中阿化解贸易摩擦
426人看过
-
中国贸易摩擦急增成国际贸易摩擦主要对象
186人看过
-
半年60起“贸易救济调查”中国外贸遭遇空前“摩擦”
463人看过
律师事务所在组织上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它在规定的专业活动范围内,接受中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各种法律服务;负责具体分配和指导所属律师的业务工作;根据需要,经司法部批准,可设立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按专业分工... 更多>
-
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进行调查的对外贸易中的哪些事项需要调查甘肃在线咨询 2022-03-23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调查:(一)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对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二)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壁垒;(三)为确定是否应当依法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等对外贸易救济措施,需要调查的事项;(四)规避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五)对外贸易中有关国家安全利益的事项;(六)为
-
-
绿色贸易壁垒有哪些形式上海在线咨询 2023-04-12绿色贸易壁垒有哪些形式 绿色贸易壁垒应用的广泛性,使绿色贸易壁垒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 绿色关税制度。发达国家对一些污染环境和影响生态,可能对环境造成威胁及破坏的产品征收进口附加税,或者限制和禁止商品进口,甚至对其实行贸易制裁。但是,在标准的实行上常常内外有别,明显带有歧视性的规定,可以说是以绿色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 绿色技术标准制度。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标准,限制国外商品进口
-
国际贸易合同的形式是怎样的?江苏在线咨询 2022-07-06关于国际贸易合同的形式是这样的: 1.按合同制作人分类:卖方制作的,称为“销售合同”(Cc)买方制作的,称为“购货合同”(cCc)。 2.按合同的内容繁简分类:分为销售合同(Cc)和销售确认书(C)。销售合同内容比较全面,除商品的名称、规格、包装、单价、装运港和目的港、交货期、付款方式、运输标志、商品检验等条件外,还包括有关异议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等条款。销售确认书经过签字后,也具有销售合同同等法
-
在国际贸易中可以是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吗广西在线咨询 2022-11-04《公约》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原则上不加以任何限制。《公约》第11条明确规定,买卖合同无需以书面订立或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公约》的这一规定既兼顾西方国家的习惯做法,也是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特点。因为许多国家贸易合同是以现代通讯方法订立的,不一定存在书面合同。但《公约》允许缔约国对该条的规定提出声明予以保留。我国对此做了保留。 买卖双方在以函电成交时,任何一方当事在人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