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续盘问能否被归类为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
继续盘问不被归类为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继续盘问是公安机关的一种继续调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有什么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处罚是对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后制裁,是一种最终的处理结果,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改变;而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它既不是最终的处理行为,也不是制裁,适用过程中只要达到行政目的,行政强制措施即可解除。
2.目的不同:行政处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惩戒行政违法行为,使行为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以教育其遵守法律;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预防或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或继续,以及促使被强制人履行法定义务。
3.法律后果不同:行政处罚是为最终制裁相对方的违法行为,因而在处罚内容上主要表现为课以或增加相对方的义务;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是为了保障行政执法的目的得以实现,其本身不给相对方课以或增加义务。
4.适用的频率不同:行政处罚适用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即一事一罚或一次性处罚,不能对同一事多次进行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可以适用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对同一相对方持续适用,直至达到行政目的。
5.诉讼结果不完全相同:行政强制措施是羁束的行政行为,诉讼中对违法或适用不当的,人民法院只能判决撤消;部分行政处罚行为是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对其中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哪些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n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n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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