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7月18日发出《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8月1日开始对二手房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经有关媒体报道后,引起了二手房交易利益悠关方的密切关注。需要指出的是,二手房征个人所得税并非新开,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这里的二手房转让所得就是财产转让所得的一种所得。
通知重新规定了商品房、自建住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有关原值的计算和合理费用的扣除办法,也规定了相关的优惠政策。但是,令人不解的是,个人所得税法出台十多年,为什么今天重提二手房交易所得税?有关人士认为,基于各个利益集团的影响,二手房个人所得税时征时停,一些地方征另一些地方不征,始终没有坚持下来,导致二手房个人所得税徒有其名,从税法上背离了税收存在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三个重要规定,导致二手房个人所得税被边缘化,这种现象在世界税收史上也不多见。这里的利益集团,有人士认为是建设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去年7月2日,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表示,对于二手房交易中收取个人所得税的做法目前只是个别地方的试点,目前国家没有考虑这个事。建设部捍卫部门利益的心情可以一般,但是,建设部超出自己的行政职能范畴,对个税作如此明确表态,大大出乎人们的意料。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马上回应说,对个人二手住房交易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是国家稳定住房价格的一项税收新政策,而是早有明文规定,税务机关多年来一直在征收。这里反映了国家两大部委对征收二手房个人所得税的意见和分歧。
涉及到已征收二手房个人所得税的地方,征收形式也各有千秋,或者难于执行。2004年1月1日,杭州市以政府令的形式规定,开始征收房地产交易个人所得税,但同年9月1日后即暂停办理;2005年6月,北京朝阳区地税部门规定,二手房只能在完税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但执行了约半个月后即悄然停止;2005年6月初,南京地税部门规定,个人销售房产将按规定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但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局长陆春林在6月16日即明确表示,南京将与全国其他城市保持一致,不征收二手房个人所得税。为什么出现这种现象,其中必有隐情。
今年8月1日,即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征收二手房交易所得税的第一天,各地对二手房交易所得税的征收也出现了新情况。北京对不能提供房屋原值,按房屋转让收入的1%核定个人所得税额;杭州对不能提供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房屋转让收入的1%核定个人所得税额;武汉因征税新政策还没有出台,暂不执行二手房交易所得税;南昌按房屋转让收入的2%核定个人所得税额。一些城市在二手房交易所得税税率上,并没有执行20%的规定。这些现象的出现,反映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执行的时间太仓促,短短十多天,各地确实没时间制定执行细则,特别是二手房的原值和市场价格的确认不能及时到位。同时,建设部门、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的意见可能也不完全统一,利益悠关方还没有充分协调,也是导致二手房个税迟迟不能正常征收的重要因素。
在房价虚高、近乎失控的今天,国家对二手房交易重新拿起了税收征管的利剑,最大的好处是控制了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有利于打击二手房投机行为,但对控制房价不见得是件好事,吃亏的还是购房者。在我国,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收入增长幅度与房价的增长幅度相比,几乎就是拖拉机和汽车速度之别,大部分人购买住房难于负重。由于新房价格昂贵,二手房产权明确、方便适用、配套设施齐全、风险低、价格便宜、即买即住的优势吸引了低收入阶层,二手房市场近两年呈现活跃现象。可是,好景不长,征收二手房交易所得税犹如梅开二度,这个时候再现犹如亮丽的风景夹杂了云雨,大有山雨欲来风满楼的感觉。大家很清楚,对于征收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二手房的卖方为维护既得利益,必然会转嫁税负到房价中,正所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到头来,实际上还是加重了二手房消费者的负担。
对二手房交易征收个人所得税,反映了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失控的一种焦虑。房地产市场的过高过快发展是否进一步失控,进而导致房地产的泡沫市场,引起房地产业有识之士的忧心忡忡。笔者认为,对二手房交易征收个人所得税从维护国家税法的角度无可厚非,但却不利于二手房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也不利于控制房地产市场的膨胀发展。征收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要有利于兼顾国家和个人的利益,要有利于全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家解决房地产失控问题,应该从做好做实房地产市场研究的基础上,从房地产细分方面摸清楚我国的房地产现状,制定宏观调控措施,解决供求平衡杠杆这个瓶颈,对存量房过多的城市,应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的审批,减少房地产市场规模和信贷规模。而对存量房不足的城市,应适度增加新开工项目,增加对房地产的信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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