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居民钟×琼和孙×龙原来是夫妻。1998年12月1日,两人从安徽省明光市环卫管理所(以下简称环卫所)购买了一套住宅和一间前厅,总价9.1万元。约定在协议签订之日支付4万元,余款待房屋产权证办理过户手续后支付。孙某和钟某将支付最高2000元的房地产交易费。1999年8月,钟某和孙某结婚。双方约定,该房屋及门面房屋的产权归钟×琼所有,在钟×琼出售前,孙龙有权使用该房屋。之后,钟琼出去工作了。2000年7月26日,孙×龙在征得钟×琼同意并通知钟×琼的情况下,与环卫部门达成书面协议,同意孙×龙主动将前室交还环卫部门,环卫部门将暂扣2000元给孙×龙,钟×琼和孙×龙在合法结算后将剩余款项一并退还。2007年12月,钟*琼回到明光,发现孙*龙将前房还给了环卫部门,环卫部门又将前房卖给了他人。她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退房协议依法无效,并责令环卫部门归还房屋,为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充分履行义务。但是,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未经权利人批准,合同无效,无效合同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钟×琼、孙×龙与环卫部门于1998年12月1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明确约定,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应支付余款。1999年8月,孙×龙与钟×琼明确约定,该住宅房屋和门面房屋的产权归钟×琼所有,在钟×琼出售房屋之前,孙×龙有权使用该房屋。因此,2000年7月26日,环卫部门明知孙、钟离婚后,门面房产权归钟×琼所有,仍与孙×龙签订退房协议,协议无效。钟*琼要求环卫部门交还门面房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为门面房已被环卫部门卖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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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卖房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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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从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是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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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擅卖房产买卖合同是否无效福建在线咨询 2022-06-06共有人擅卖房产买卖合同无效,另一方可以收回房权。但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房产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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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出卖房屋买卖是否有效江西在线咨询 2022-06-04夫妻一方擅自出卖房屋,买卖行为一般认定为无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是应当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