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浙地税发[2006]22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省局《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浙地税发[2002]94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印发后,各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不断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因地制宜制定了有效的管理办法,保证了印花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起到了公平税负、堵塞漏洞、方便纳税、避免税款流失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精神,经研究,省局决定扩大我省印花税的预征范围,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实行预征税款的范围除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的\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和《试行办法》已规定实行预征税款的行业外,对其他企业的应税凭据均实行按经营收入预征印花税的办法。对\营业帐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两个税目所列举的应税凭据,仍由纳税人自行购票贴花。二、实行预征税款的计税依据除《试行办法》已作规定者外,预征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一律根据纳税企业的销售(或经营)收入计算确定。即,根据企业从事经营行为所取得的销售(或经营)收入按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应税合同金额占比计算确定。三、预征印花税的计税方法税款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或经营)收入×应税合同金额占比×适用税率四、应税合同金额占比\应税合同金额占比\(附件一),是指当期应税合同(协议)所载金额占当期销售(或经营)收入的比例。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在不低于省局制定的比例基础上合理确定适用当地的\应税合同金额占比\。\应税合同金额占比\一旦确定,1年内不得再作变动。五、销售(或经营)收入的划分一个企业(或单位)凡涉及多种经营行为,其销售(或经营)收入在财务上应划分清楚;划分不清的,一律从高确定预征标准预征印花税。六、税款的缴纳采用印花税预缴办法的企业纳税人,印花税纳税期限为1个月,应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可于年度终了后的2个月内根据本单位上年订立的全部合同、协议(包括购、销两个环节的购销合同)计算全年应纳印花税,并按主管地方税务局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办理税款的多退少补手续。七、年终结算的管理纳税人应按规定根据当期应税凭证分类按序汇总,并按规定填写\印花税应税凭证分类登记表\(附件二)一式两份,一份作为年终结算时随\浙江省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或\退税申请审批表\一并报送的附件,另一份待当期应纳税款正式结清并经主管地方税务局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后,与当期应税凭证一并分类按序装订成册,以备结算时核查。采取按月预缴、年终结算方式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本单位各个机构对外签订的应税凭证,依法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得到登记和保管。各市、县(市、区)主管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对印花税结算单位的纳税管理,在进行结算审核时,应要求纳税人如实、完整地提供当期全部合同、协议(包括购、销两个环节的购销合同)等印花税应税凭证,并认真加以稽核。对不具备印花税按月预缴、年终结算条件的企业纳税人,地税部门可根据纳税人的销售(或经营)收入核定应税合同金额占比计算征收印花税,核定征税的方法参照本通知第三、四条规定执行。八、本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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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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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税法规定的应税凭证征收。印花税根据应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合同金额依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 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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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征税范围海南在线咨询 2023-04-11印花税的征收范围有: 2、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0.5‰贴花;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0.5‰贴花;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0.3‰贴花; 5、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按租赁金额1‰贴花; 6、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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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的征税范围是什么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16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为税法中所列举的应税凭证,没有列举的不征税,具体征税范围包括以下五大类:1.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筑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管、技术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利权、专利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所书立的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包括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设立的各种账册,营业账簿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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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吗?澳门在线咨询 2022-11-14属于。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其中包括借款合同: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帐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