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1、本身饭店作为餐饮机构需要承担一定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在顾客是因为饭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受伤的话,那个饭店需要承担顾客受伤的所有责任,赔偿顾客的损失。
2、而如果饭店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顾客在饭店吃饭滑倒受伤时因为顾客自己受伤所致的,那么顾客需要自己承担责任,饭店不需要承担责任。
3、如果顾客滑倒的原因存在饭店的安全保障疏忽同时顾客自身也存在一定原因,那么双方需要根据各自的过错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补充:
民法典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目的在于保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主要内容是作为,即要求义务人必须采取一定的行为来保障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免受侵害。对于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可以参考该安全保障义务人所在行业的普遍情况、所在地区的具体条件、所组织活动的规模等各种因素,从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力度、义务人的安保能力以及发生侵权行为前后采取的防范、制止侵权行为的状况等方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主要包括两类:
一是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公共场所包括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经营的场所,也包括对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
二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参加人数较多的活动,如体育比赛、演唱会、灯会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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