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为丈夫借款提供担保,承担清偿责任后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11 15:29:10 290 人看过

一人借款,亲朋好友作为担保人的情形屡见不鲜,其中配偶提供担保的,虽然从形式上,此时配偶是作为涉案借款的担保人,但实质上借款人的配偶在涉案借款保证合同中签字的行为即表明其对该笔借款的知情、同意且愿意作为保证人促成该笔借款的形成,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视为夫妻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该笔借款实际属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均应属该笔借款的最终负担人。

原则上,当同一债务具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时,各担保人在同一合同中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任一担保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请求其他担保人依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人需要的条件,具体如下: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3)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4)没有不良债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三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互相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互相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依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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