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死刑复核监督案件的审查可采取什么方式
1、对死刑复核监督案件的审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审查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相关案卷材料、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受委托的律师提交的材料;
(2)向下级人民检察院调取案件审查报告、公诉意见书、出庭意见书等,了解案件相关情况;
(3)向人民法院调阅或者查阅案卷材料;
(4)核实或者委托核实主要证据;
(5)讯问被告人、听取受委托的律师的意见;
(6)就有关技术性问题向专门机构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咨询,或者委托进行证据审查;
(7)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零九条
二、死刑案件审查核准程序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由审判人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人员组成中不能有曾经参加过办案的侦查、起诉、辩护及审判工作的人员。
合议庭复核时一般采用书面审核的形式,如果案情比较复杂,各级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上有不同看法,或者案情有可疑之处,在对案件复核时,人民法院还应对主要事实亲自进行调查。
由于死刑案件关系到人的生命大事,所以合议庭人员必须认真审阅报请复核案件的所有材料,主要有:审核案卷材料是否齐备;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定罪量刑是否适当;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立即执行;审查被告人个人情况,如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是否满18岁,是否是怀孕的妇女,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等。
审查后由合议庭进行评议,并作出结论。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另外,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必须提审被告人,这对于查明案件情况,正确适用法律,纠正判决、裁定中的错误很有帮助。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零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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