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波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特殊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该《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这是国内首部针对高温、低温、台风、暴雨、道路结冰、强对流、大气重污染等特殊天气劳动保护方面的地方规章。《办法》共七章三十九条,主要从适用范围、特殊天气的种类、服务与监督、特殊天气劳动保护的基本要求、应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规定。
《办法》强调用人单位对特殊天气劳动保护的主体责任,分别针对特殊天气劳动保护的基本要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其他特殊天气的劳动保护措施作了规定。其中规定,在台风以及大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时,用人单位应当尽量避免安排员工户外作业;对必要的公共保障及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按日给予相当于上月日平均工资的补贴。
给予补贴是《办法》新增加的内容,对类似环卫工人等必须连续作业不得停工的员工给予一定的金钱补贴。另外,考虑到宁波市地处沿海,常出现强对流天气,《办法》对用人单位在强对流天气出现时,应当采取的保护措施做了规定。但由于强对流天气具有突发性和难于预报的特点,对强对流天气的劳动保护以倡导性为主,未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当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将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整改,并可处以1万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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