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个人相关言论在朋友圈发布,是当前年轻人十分热衷的表达方式,殊不知这样的举动也可能惹上官司。成都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前员工陈某就是一例。记者8月2日从成都市金牛区法院获悉,该装饰公司以其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陈某被判败诉。
2015年6月,80后女孩陈某进入成都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担任设计部经理,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期一年。但2015年12月,陈某因与该装饰公司在工作中发生矛盾而离职,并写了一份火药味十足的《辞职报告》,内容包括公司七宗罪核算部就是一群傻子全公司都是警犬公司行政和后勤部都是吃屎的等等一些词句。此后,陈某将这份辞职报告发到自己的QQ空间、微信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平台。
公司曾电话要求陈某立即删除相关内容,但陈某没有理睬,继续发布了一些针对该公司的侮辱性语言。为此,该装饰公司以其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的朋友圈成员达100余人,已具备影响较大、传播速度较快的相应规模,其在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前述内容的行为,会致使公司名誉及名誉感均受到损害。法院近日判令,陈某立即停止对该公司的名誉侵权行为,并在本地权威报纸刊登赔礼道歉声明,为该装饰公司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鉴于该公司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确实因为陈某侵权导致的经济损害数额,因此对要求陈某赔偿相应经济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一、向行贿人施压骗取行贿人财物为其牟利
吴某某,原是湖南省某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经理,副处级干部。2006年至2013年期间,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6次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23.0789万元。其中,2010年下半年,吴某某担任该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经理期间,衡阳市某有限公司股东徐某某多次找吴某某,要求承接某高速所需钢绞线全部供应业务。吴某某原计划安排其特定关系人赵某某承接该业务,便以“让领导的朋友退出”为由,要徐某某给予“领导的朋友”“好处费”人民币100万元,徐某某表示同意。之后,吴某某利用职权,决定徐某某以河南某钢缆有限公司、江阴某钢缆有限公司和无锡某钢缆有限公司名义承接了该高速7000余万元的钢绞线供应业务。2010年9月底,徐某某按约定准备将100万元人民币交由吴某某转交给“领导的朋友”。吴某某要赵某某及赵某某的弟弟在长沙市区某处等候。徐某某与吴某某同车前往与赵某某约定的地点,吴某某对徐某某谎称赵某某的弟弟是领导的朋友。随后,吴某某将徐某某所送的装有人民币100万元的黑色纸袋交给了赵某某的弟弟,赵某某的弟弟随即将财物转交给了赵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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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是指特定的民事主体享有的要求社会对其给予公正的社会评价和排除他人以任何方式损害其获得的公正社会评价的权利。 名誉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而不包括名誉感。名誉感是特定公民对自身各种属性的自我评价;名誉权是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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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朋友圈骂人是否侵犯了他的名誉权甘肃在线咨询 2022-02-051、属于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法律规定为侵犯了个人的《名誉权》;2、如果捏造或者夸大事实,侮辱诽谤当事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3、如果有人在未授权的前提下,把他人发过的短信内容发布到公共网络媒体上,侵犯了个人的《名誉权》,可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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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朋友圈发出骂人的话算是名誉侵权吗陕西在线咨询 2022-11-0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这种行为是属于侵权的。在朋友圈骂人对他人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属于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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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名声受损,微信朋友圈上侵犯名誉权怎么呢?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29构成名誉侵权须在主客观方面具备以下要件:(一)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体现为以不当的言词评价、贬低和毁损相对人的人格,不涉及“事实”的真实性问题)、诽谤(体现为披露、散布虚假事实)、披露其隐私权(体现为披露、散布法律所保护的他人私生活信息)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作为认定毁损名誉的依据,侵权人仅仅只针对被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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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在朋友圈诽谤侵犯名誉权怎么取证?湖南在线咨询 2022-07-18有人在朋友圈诽谤侵犯名誉权如何取证比较好?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直接报警处理,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予以刑事拘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诽谤罪的客观方面是如何表现的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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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侵权计入侵权影响名誉吗山东在线咨询 2022-12-31在朋友圈损坏名誉算侵权。 构成在朋友圈侵害名誉权的,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1、被侵权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要证明侵权人确实在朋友圈发表了侮辱诽谤的内容,对被侵权人造成了名誉损害。 2、侵权人的行为违法。 只要侵权人采用了侮辱,诽谤等方式对他人的名誉进行了损害,就是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是一种因果关系。否则,不能构成侵权。 4、侵权人主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