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15日,张艺谋与一所理工学院签订了毕业生就业协议,并在河北某大学培训部,同意理工学院接受张为学院教师工作,服务期为五年。毕业后,张在一所科技学院工作了5年。2010年5月18日,科技学院在报纸上发布通知,主张双方应按照雇佣协议的约定,于2010年4月18日终止劳动关系。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无效,法院认为,科技学院没有理由根据雇佣协议中约定的五年服务期发出通知,终止与张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判决确认科技学院终止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无效
法律要点:就业协议只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确定其就业意向的依据,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功能。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需要在劳动合同中详细约定。用人单位自录用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录用之日起一年内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雇主根据雇佣协议约定的服务期终止被视为一种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这当然是无效的
支付户籍违约金
王于2011年加入了一家金融咨询公司,双方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双方签署了《非北京籍员工安置协议》,表明公司已经办理了非北京籍家庭佣工等安置手续。王先生在公司有三年的服务期。如果不是由于公司原因,王先生已提议由暂停终止劳动合同,并且必须向公司支付三万元的赔偿金。2013年10月,Wang没有向公司提供劳务。公司以Wang的同意为由要求Wang支付30000元作为违约金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30000元违约金协议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这是一个无效的条款。所以,,判决公司败诉
法律要点:本案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户籍违约金达成的协议是否合法。《劳动合同法》详尽列出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情形损害赔偿金只有在雇员接受雇主的专业和技术培训、限制竞争、保守商业秘密等情况下,才能同意违约金。此外,雇主不得同意雇员承担违约金。可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于结算后未履行服务期违约金的协议无效,对劳动者2013年8月毕业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李与一家保安公司签署了关于引进非北京大学毕业生的协议,该公司同意为李办理北京户口。李先生按约定提交了办理结算手续的相应材料,但直到2015年3月才获得北京户口。2015年6月1日,李先生以“未能按约定解决北京户口问题,工资低,职业发展有限”为由提出辞职,并以要求单位为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为由起诉法院
法院认为,双方在《引进非北京学生的大学毕业生协议》中约定在北京解决。显然,和解协议的签订与双方最终的雇佣协议和正式劳动合同的签订密切相关,可以视为劳动合同的目的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之间的户口是Lee接受证券公司邀请的先决条件之一。该证券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客观原因未能为李安顿下来。因此,为了避免用人单位在招工过程中捏造或夸大企业优势的不诚实行为,法院裁定,公司应为李终止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要点:本案属于雇主未能按照约定为工人安顿下来。雇主和雇员已就在北京的结算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试用期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Lai于2015年5月加入一家电梯公司。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并同意试用期为2个月。2015年7月,电梯公司以赖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标准为由终止了与赖的劳动关系,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对此,赖昌星认为解雇是非法的,并以要求该公司为其非法终止劳动关系支付赔偿金为由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认为,一家电梯公司提交了两份材料,证明赖昌星缺乏努力工作的精神,在试用期内不断学习和主动,但公司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所在单位的录用标准,部分同事的判断只是个人主观判断,缺乏客观性,在此基础上,公司发现,如果赖昌星在试用期内不符合雇佣条件,他显然不适合终止劳动关系。因此,法院裁定电梯公司应向赖昌星支付非法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
法律要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如果证明工人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劳动条件,雇主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是,对于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必须由用人单位告知;第二,评估工人在试用期内的工作,确认他们是否符合雇主的雇用条件,这要求雇主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第三,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在试用期内执行。在此之后,即使员工在试用期内未通过考试,雇主也不能以此为由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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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消除继续合同的未来效力。合同终止有以下几点: 1、债务已按约定履行; 2、解除合同;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提取标的物;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属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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