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委托生产包装上应标注哪些内容
食品委托生产包装上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1.中文标注的名称、规格、净含量;
2.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表;
3.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以及储存条件;
4.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5.食品执行标准代号;
6.食品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二、食品委托生产需要什么条件
1.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
2.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应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有效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营业执照上应分别加盖企业公章);
3.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和公正书复印件。(公证可在任一方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
4.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如产品标注委托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时提供)。
三、食品委托生产必须加上生产商吗
食品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只需标注委托人的厂名和厂址。受委托加工产品上产地的标注,被委托人则不负有必须标注的义务,但是如果标注,就只能标注为被委托人所在行政区域,而不能标注为委托人所在行政区域。也就是说,产品的产地虽然不是必须标注的产品标识,但是一旦标注了产地,就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伪造。国内生产且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其产品的产地应当以产品最终的制作地为产地,而不论产品是否为委托加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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