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昆龙抢夺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8:31:25 297 人看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大刑初字第82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昆龙,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抢夺2007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07)第5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昆龙犯抢夺罪,于200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炳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昆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昆龙于2007年4月18日11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政街建设银行内见事主韩娟取款四万元人民币,便尾随韩娟从建设银行出来,当事主韩娟由南向北走到西侧胡同内时,被告人王昆龙趁事主韩娟不备,将其红色革制女士拎包抢走,包内有人民币四万零一百元,后被告人王昆龙窜至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政西里小区9-3-502藏匿时,被赶来的民警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王昆龙的供述,事主的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王昆龙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抢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昆龙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昆龙于2007年4月18日11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政街建设银行内见事主韩娟取款四万元人民币,便尾随韩娟从建设银行出来,当事主韩娟由南向北走到西侧胡同内时,被告人王昆龙趁事主韩娟不备,将其红色革制女士拎包抢走,包内有人民币四万零一百元,后被告人王昆龙窜至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政西里小区9-3-502藏匿时,被赶来的民警当场抓获,其所抢夺的现金人民币四万零一百元,被起获并已发还被告人韩娟。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事主韩娟的陈述,证实在2007年4月18日11时,我在大兴区黄村镇兴政街建设银行分理处取了现金共四万元整,并将钱放在我的红色皮革女式拎包内,就步行由建行西侧小道由南向北走,行至约100米处时,从我身后过来一个身高约1米7左右的穿蓝色运动衣男子,他从我右手抢过拎包就向北跑,我就一边喊一边追他,他跑到北侧建行路口就向东跑了,我追到路口向东一点,就有人说他跑进南侧小区了,我就进了小区之后,有人告诉我说他跑进9号楼上了五楼了,我就打110报警了,后民警赶来将该男子抓获的事实。

2、证人李显华的证言,证实2007年4月18日11时30分,我接到电话说大兴区兴政西里9号楼3单元502的家中可能进人了,我急时的赶回家,看到许多民警和群众都围在我家门口,我赶紧把门打开,看到在卧室里民警抓获一名男子,我看见地上有一件蓝衣服和一个小红包,看见有许多血,而且屋里被翻的乱七八糟。

3、书证证实了被告人王昆龙所写悔过书的情况。

4、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现金新版人民币共401张,30x20公分革制红色女式包一个,革制钱包一个,均已被扣押并发还事主韩娟。

5、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王昆龙的身份。

6、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王昆龙于2007年4月18日被查获。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凿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昆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昆龙犯抢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据此,本院对被告人王昆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昆龙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4月18日起至2011年4月17日止。罚金人民币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刘冲

人民陪审员白志社

人民陪审员王振祥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路小娜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2日 17:0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张雪、王秋、米林抢夺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3)佛刑终字第638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雪,代号李四,男,聋哑人,骨龄大于19岁,无业,自称湖南人,住址不详。2003年3月28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李建玲,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秋,代号张三,男,聋哑人,骨龄大于19岁,无业,自称是湖南益阳人,住址不详。2003年3月28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陈海,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米林,代号无名氏,男,聋哑人,骨龄大于17岁小于18岁,汉族,只读过一年书,无业,自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人,住址不详。2003年3月28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
    2023-06-11
    71人看过
  • 王守卫、闫培春抢夺一案
    公诉机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守卫,男,1979年8月16日生。因涉嫌抢夺于2009年4月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被告人闫培春,男,1983年2月12日生。因涉嫌抢夺于2009年4月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兰检刑诉(2009)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培春、王守卫犯抢夺罪,于2009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曹久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守卫、闫培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7日14时许,被告人闫培春、王守卫事先预谋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摩托车尾随爪营乡朱场村村民武婵至爪营乡二村南地高速涵洞西400米处,趁武婵不备之际,将其携带的一棕
    2023-06-11
    484人看过
  • 宋芳、王涛、王丹抢劫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7)穗中法刑二终字第276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芳,女,19岁,汉族,出生地湖南省辰溪县,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湖南省辰溪县(以上身份情况均自报)。因本案于2006年6月20日被羁押,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涛,男,30岁,汉族,出生地陕西省咸阳市,文化程度中专,农民,住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以上身份情况均自报)。因本案于2006年6月20日被羁押,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丹,女,19岁,汉族,出生地陕西省乾县,文化程度中专,农民,住陕西省乾县(以上身份情况均自报)。因本案于2006年6月20日被羁押,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芳、王涛、
    2023-06-11
    218人看过
  • 王领伟抢劫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海刑初字第274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领伟,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原阳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原阳县大宾乡王营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5月7日被羁押,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明波,北京市邦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6)第18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领伟犯抢劫罪,于2006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邹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领伟及其辩护人明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5月4日13时许,被告人王领伟在本市海淀区知春路城铁附近,持刀抢劫被害人肖金苗(女,21岁)革制包1个,内有人民币200元、NECN910型手
    2023-06-11
    268人看过
  • 王道秋抢劫案
    有期徒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路刑初字第103号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道秋,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33260119710825351X,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塔下程村2组。因本案于2006年11月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次月6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道秋犯抢劫罪,于200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任金森、被告人王道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995年7月24日夜,被告人王道秋和王杨华(已判)、丁建雄(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窜至路桥区原桐屿镇盐岙村至中后村的路上,持刀、铁棒对路过的王依淦、解岩花夫妇实施抢劫,抢得金项链半根,重
    2023-06-11
    126人看过
  • 王岳鹏抢劫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大刑初字第75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岳鹏,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抢劫2007年4月14日被羁押,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07)第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岳鹏犯抢劫罪,于200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一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岳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7年4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王岳鹏在新发地桥东以打车为名将被害人孙士印骗至大庄批发市场附近时,用事先准备的铁锤击打被害人孙士印头部(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被害人孙士印弃车逃跑,被告人王岳鹏将被害人孙士印的三厢红色夏利车抢走
    2023-06-11
    73人看过
  • 王长武抢劫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大刑初字第90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长武,别名长武,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小学文化,农民,住(略)。曾因犯抢劫罪,2002年11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7年2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抢劫,2007年6月21日被羁押,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字(2007)第7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长武犯抢劫罪,于2007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贯学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长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长武于2007年6月21日19时许,以帮助找工作为名,将事主郑丽骗至大兴区青云店镇北野场村村北路旁后,对其实施抢劫,抢走黄色挎包一
    2023-06-11
    178人看过
  • 王天宝抢劫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丰刑初字第146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天宝,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于甘肃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甘肃省礼县燕河乡甘沟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7月10日被羁押,2006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1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天宝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王天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4年10月14日零时30分,被告人王天宝伙同许飞雄(已判刑)等人在本市丰台区大红门桥下,以语言威胁为手段先后抢劫被害人曹铮人民币25元,抢劫被害人金伟人民币110元及捷安特牌男式26型山地自行车一辆,该车价值人民币560元,后被抓获。
    2023-06-11
    60人看过
  • 王保全抢劫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朝刑初字第0221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保全,男,1986年3月1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满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二十家子满族镇小山村四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字(2006)第19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保全犯抢劫罪,于2006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王保全自愿认罪,根据公诉机关建议,并经被告人王保全同意,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俊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保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保全于2006年3月29日23时许,到本市朝阳区芍药居20号院2号楼2108室被害人关晓茹(女,38岁,北京市人)家中
    2023-06-11
    473人看过
  • 尤良生、王月龙诈骗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丰刑初字第62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尤良生,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小高舍村延伸街66号。2000年12月6日,因犯介绍、容留卖淫罪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4年8月27日被假释。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12月8日被羁押,2007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月龙,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吴店村283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12月8日被羁押,2007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辩护人杨玉春,北京市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7)第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尤良生、王月龙犯诈骗罪,于2007年4月12日向本院
    2023-06-11
    241人看过
  • 龚诚、王明抢劫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穗中法刑二终字第763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龚诚,男,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罗山县,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罗山县城关镇(自报)。因本案于2006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明,男,198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罗山县,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罗山县东铺乡黄湾村。因本案于2006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龚诚、王明犯抢劫罪一案,于2006年10月20日作出(2006)花刑初字第67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龚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
    2023-06-11
    273人看过
  • 王新良抢劫一案
    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新良,男,现年46岁,汉族,文盲,农民,尉氏县人。因盗窃罪,奸淫幼女罪于1995年9月12日被尉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减刑五年于2008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于2008年2月4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不符合收押条件,于2008年2月5日被开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抢劫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6月17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09)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新良犯抢劫罪,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郝保红、杜天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新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3日夜里,被告人王新良携带撬杠、水果刀、手电筒等作案工具,翻墙进入开封县万隆乡大李庄村原大
    2023-06-11
    493人看过
  • 杨云昌、丁龙龙抢劫案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宜中刑终字第00331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云昌,男,198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巴东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北省巴东县东壤口镇上构坪村五组八号。2006年6月27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法定代理人暨委托辩护人杨永彪,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东壤口镇上构坪村五组八号。系被告人杨云昌之父。法定代理人暨委托辩护人徐德翠,女,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东壤口镇上构坪村五组八号。系被告人杨云昌之母。原审被告人丁龙龙,男,199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北省孝昌县王店镇贺家村。2006年6月27日
    2023-06-11
    194人看过
  • 唐小龙抢劫案
    有期徒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路刑初字第400号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小龙,男,1985年7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4月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辩护人陈辉,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小龙犯抢劫罪,于200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小龙及其辩护人陈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19日晚,被告人唐小龙受黄兴勇(已判)纠集来到本区峰江街道兴峰居刘辉雄、叶卯华夫妇的暂住处,黄兴勇以其父黄维元在干活时被刘辉雄误伤一事为由向刘辉雄、叶卯
    2023-06-11
    317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黑龙江省黑河市抢夺罪立案标准
      天津在线咨询 2021-11-02
      黑龙江省抢夺公私财产价值15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
    • 抢夺罪立案初期多长时间,抢夺几天立案,抢夺案件终
      福建在线咨询 2021-11-24
      抢劫罪的立案时间一般为三天。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
    • 九龙坡区抢夺国有档案罪律师费多少钱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16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服务收费标准。 (1)侦查、审查起诉、一审阶段分别计件收费。 1.侦查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2000元—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2000元—10000元。 3.一审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3000元—30000元。 (2)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阶段,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3)被害
    • 黑龙江省抢夺立案标准,2023最新规定是什么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8-19
      黑龙江省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五百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 抢劫罪和抢夺案的区别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6-29
      1明确抢夺罪与抢劫罪在法律规定上的区别,是准确认定两种犯罪的基础。根据刑法的规定,两罪具有以下三个区别:(1)行为方式不同。抢夺罪限于乘人不备或者公然夺取财物而抢劫罪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抢夺过程中被发现为抗拒抓捕等而当场使用暴力、胁迫,以及携带凶器抢夺和在聚众“打砸抢”中抢走或砸毁财物;(2)主体的年龄要求不同。抢夺罪的主体要求是已满16周岁。而抢劫罪只要年满14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