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刘想卖掉他的房子。杨某通过一家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看中了刘某的房子,并当场表达了购买意向。在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三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合同规定:“居间人的收费标准和权利义务,按照物价局批准发布的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执行,经双方委托,独家委托居间人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居间人应当促使双方签订本合同,房地产中介服务已经完成,“双方约定,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各方应当向居间人支付相关服务费或者佣金支付确认书,其中,卖方应支付中介服务佣金6300元。同时,该合同第8条规定,该合同是一份合同,而不是一份定金合同。
没有,杨先生和刘先生没有履行房屋交易协议,房屋仍然登记在刘先生名下,刘先生也忘记了之前的合同。因中介费纠纷,房地产公司将刘某起诉至法院。
刘某认为,该房地产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因为他没有接到通知,自己会在签订合同当天支付佣金,认为佣金会在交易完成后从双方的付款中扣除。另外,他没有收到定金,中介合同也不应该开始履行,合同也没有生效。法院是怎么判决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买卖中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
合同第八条规定:“本合同为合同,非定金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经三方签字后生效。另外,三方签订的合同在第六条横线上特别注明“经纪人与买卖双方已签订本合同,房地产中介服务已完成”。根据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已与刘某、杨某签订房地产交易及中介合同,房地产中介服务已完成。
在本案中,刘某、杨某未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不是中介代理的原因。因此,按照合同约定,刘某应向房地产公司支付6300元中介服务费。
对此,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在房地产公司参与的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签合同时一定要慎重,看中介费是什么时候交的(签合同后还是支付部分房价后,等等),谁来付钱。责任明确后才能签订合同,否则可能给财产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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