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的五个误区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6:51:56 480 人看过

2014年3月实施的新《公司法》改变了资本登记制度,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简化了登记事项。一元钱也能经营一家公司。然而,新《公司法》实施以来,人们对新《公司法》修改的内容没有正确理解,甚至产生了许多误解。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根据新《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是否意味着股东只在实收资本范围内承担责任,实行记名认购分级制度,不改变公司股东(发起人)以其认缴的出资承担责任的规定,也不改变责任的形式,公司注册时取消验资程序,是否意味着股东的出资不需要验资?公司注册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并不意味着公司注册时的验资环节实际缴纳的出资额直接注销。在各地注册资本登记管理的具体操作过程中,股东(发起人)实际缴纳出资时,仍需进行验资,新《公司法》是否允许股东(发起人)约定实缴出资的期限,但并不意味着股东(发起人)可以约定实缴出资期限为各地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期限,而是规定股东(发起人)约定实缴出资期限时,他们不得同意不确定或超过公司的经营期限。另外,由于实际出资期限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记载,且公司章程公开征求意见,如果出资期限过长,可能影响公司信用,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的实施是否意味着股东可以随意抽回出资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新《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5)股东是否需要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责任

答案是肯定的。有三个主体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一是公司有权要求股东实际支付报酬;第二,其他股东可以代表公司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主张权利,类似于股东代表诉讼,属于直接诉讼;第三,公司的债权人。债权人要求清偿公司债务时,发现部分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的,他们可以主张股东在不支付出资本息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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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1日 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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