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有哪些
1、中国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等。
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构成是什么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林捕捞水产品。
3、主要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对于营利或其他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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