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四荒”使用权拍卖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6:16:14 227 人看过

第一条为加快荒山、荒地、荒水面、荒滩(以下简称“四荒”)的开发利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护“四荒”使用权拍卖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荒”使用权拍卖,是指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所有的“四荒”使用权拍卖给承购方,用于林果业、种植业、养殖业的生产开发和经营,并由承购方支付拍卖金的行为。

拍卖“四荒”使用权,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属国家所有的公用设施。

国有或权属不清的“四荒”使用权以及已经进行治理或已属承包者使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四荒”使用权,不得纳入拍卖范围。

第三条“四荒”使用权拍卖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承购方是有承购能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优先承购。

第四条“四荒”使用权拍卖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四荒”使用权拍卖工作的规划、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四荒”使用权拍卖的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70年,开发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

第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成立有其成员代表参加的评议小组,评估“四荒”使用权拍卖底价,拟定拍卖方案,并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七条拍卖“四荒”使用权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布拍卖方案;

(二)竞投者缴纳一定数额的定金参加竞投;

(三)通过竞投,竞价高者为承购方,即时与拍卖方签订拍卖合同;对未投中者于拍卖结束后七日内退还其竞投定金;

(四)承购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合同要求付清拍卖金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四荒”使用权,核发证书。

第八条“四荒”使用权拍卖金应一次付清。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经拍卖方同意也可以分期交付,首次交付的拍卖金不得低于应交金额的40%,最长支付期不得超过3年。

第九条“四荒”使用权拍卖方和承购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内容:

(一)“四荒”的位置、面积、四至和现状;

(二)用途、治理开发目标要求;

(三)使用期限和开发期限;

(四)拍卖前和合同期满后地上物的处置;

(五)拍卖金及其交付方式;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

(八)双方当事人协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承购方必须按照拍卖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开发利用“四荒”,逾期不开发利用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第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对承购方履行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护自然资源和国家公用设施不受破坏。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维护承购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承购方自主经营,并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生产、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承购方开发利用“四荒”,负有保护自然资源和国家公用设施的义务。

承购方在所使用的“四荒”上栽植的林木和新开发形成的地上财产,在使用期内归承购方所有。

属承购方所有的林木,经林业部门批准,可以采伐、更新。

第十三条在拍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四荒”使用权及承购方所有的林木、地上财产可以依法继承和转租给第三方。

转租须经拍卖方同意,承购方与第三方应签定转租合同,并换领有关证书。

第十四条拍卖合同、转租合同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

合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农村经济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五条拍卖合同期满后,“四荒”使用权终止,拍卖合同双方依法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注销有关证书。“四荒”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依法申请续期。

第十六条承购方可享受下列政策优惠:

(一)五年内,开发“四荒”的用工可抵顶劳动积累工;

(二)自有收入时起三年内免缴农业特产税;

(三)新开垦建造的基本农田二十年国家不安排征购任务,乡(镇)不收取统筹费,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收取集体提留。

第十七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拍卖合同:

(一)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二)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因国家建设拍卖的“四荒”被征用的;

(四)由于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的。

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拍卖合同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书3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双方当事人就变更或解除拍卖合同应达成书面协议,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拍卖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由当地乡(镇)农业经济管理机构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拍卖金统一纳入集体资金管理,全部用于扶持“四荒”的开发利用和集体公益事业建设,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四荒”使用权拍卖工作中巧立名目,乱收费、乱摊派;不得侵占、平调和挪用拍卖金。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14:2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不可抗力相关文章
  • 佳木斯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和拍卖管理暂行规定
    经2002年4月10日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〇〇二年四月三十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土资源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招标、拍卖行为,建立有偿、有期、有流动的土地使用制度,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和拍卖适用本暂行规定。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外,其它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方式供地。企业宗地内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也实行招标、拍卖。第四条为保障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的拍卖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佳木斯市国有土地招标和拍卖领导
    2023-06-10
    323人看过
  • 济南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失效]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适应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敷设的各种地下管线(包括地下构筑物,下同)工程档案的管理。第三条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工作由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主管,业务上接受市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各种地下管线工程,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经规划管理部门规划定点后方可进行。第五条规划管理部门在进行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定点时,认为需要利用城建档案提供有关技术数据的,可按以下程序进行:(一)规划部门向建设单位提出利用城建档案的意见;(二)建设单位持规划部门提出的意见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申请利用城建档案;(三)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根据建设单位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地下管线技术数据。第六条建设单位利用城建档案,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技术服务费,具体标准由物价部门核
    2023-06-10
    235人看过
  • 如何确定农村荒地使用权
    如何确定农村荒地使用权,必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宅基地、私有地、私有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此可以看出,除条例另有规定外,荒地使用权属于集体所有。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现状。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此也有下列规定:第四十四条通过招标、拍卖、拍卖等方式不适合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山、荒滩等农村土地,适用本章规定,第四十五条农村土地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采用招标、拍卖方式订立合同的,合同费用通过公开招标或者竞争性招标确定;采用公开协商方式订
    2023-05-08
    147人看过
  • 淄博市征收土地荒芜费暂行办法[失效]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制止耕地荒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造成土地荒芜的,按本办法处理。第三条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土地荒芜:(一)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使用、划拨、受让的耕地,从批准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兴建的;或未经批准只使用部分耕地,其余耕地满一年闲置未用又未安排临时耕种的。(二)城乡居民经批准占用耕地建住宅或建设生产经营设施,从批准之日起满一年未使用又未安排临时耕种的。(三)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从签订承包合同之日起,弃耕荒芜满一年的,或虽耕种但因管理不善,比相邻同等地块同种作物减产70%以上的,或土地发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发包,弃耕荒芜满一年的。(四)承包土地从事林、牧、渔业等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从承包之日起,满一年没有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
    2023-06-10
    313人看过
  • 济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活废弃物处置管理第三章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净化城市环境,维护市容整洁,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下简称生活废弃物),以及各类施工活动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泥浆等废弃物(以下简称建筑垃圾)。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市区建成区、近郊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独立的开发区和工业区。第四条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的行政主管部门,济南市渣土管理处受其委托具体负责市中、历下、天桥、槐荫、历城五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废弃物的清运管理;县(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置管理。城建、规划、土
    2023-06-10
    416人看过
  • 巢湖市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巢湖市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巢政〔2009〕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巢湖市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于2009年1月19日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巢湖市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的管理,促进拍卖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国办发〔1992〕48号)和《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4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需经拍卖处理的各类公物,必须由政府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进行公开拍卖。第三条公物拍卖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
    2023-06-11
    258人看过
  • 北京市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失效日期:1997-12-31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合同管理,保护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签订的承包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粮食、蔬菜、经济作物、林果种植或者水产养殖等生产经营的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合同(以下统称承包合同),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区、县、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承包合同的管理机构。第四条承包合同的发包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项目和承包经营办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第五条承包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㈠承包土地的面积、范围、规模。㈡承包经营项目。㈢承包经营期限。㈣土地、果树、鱼塘以及其他生产资料的质量等级评价。㈤承包指标。㈥发包方提供的生产、服务条件;承包方应采取的生产、技术措施,保护地力、树势及农田设施的责任及措
    2023-06-10
    199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房屋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农村房屋建设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一个重要方面。近几年来,我区农村建房发展很快,但有些地方由于缺乏全面的规划和必要的管理,出现一些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为了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做到既能搞好农村房屋建设,又能保证农业生产不受到损害,根据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国发〔1981〕57号)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土地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农村社队的土地,是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农村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必需的活动基地。我区人多耕地少,土地十分珍贵,用好管好土地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作,也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区各族人民的重要职责。第二条农村社队的土地都归集体所有。社员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承包的耕地,社员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既不准出租、买卖和擅自转让,也不准在承包地、自留地和饲料地上建房、开矿等。社员打砖瓦,不能
    2023-04-22
    66人看过
  • 海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体制暂行规定[失效]
    第一章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第二章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第三章完善积累机制,搞好土地建设第四章强化农村集体土地管理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体制,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一章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第一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包括水旱田、坡园地等耕地,热带经济作物、果树、茶园等用地和林地、草地、荒地、水面、滩涂、自留地、自留山和宅基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农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经济合作社经营和管理。集体土地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村经济合作社是土地承包经营的发包方。社员、专业户和联合体是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的承包方,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农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
    2023-06-10
    425人看过
  •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怎样的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管理暂行办法怎样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是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举措[1]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是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金融领域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制度安排。《办法》适应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的改革要求,有利于建立健全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并为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利修法的
    2023-06-03
    495人看过
  • 济南市如何办理农村五保
    1、哪些人能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答: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2、办理五保供养要经过哪些程序答: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3、农村五保供养包括哪些内容答:(1)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2)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2023-05-10
    434人看过
  • 沈阳市房产拍卖(拍租)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拍卖(拍租)范围第三章登记第四章程序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产交易市场管理,保护买卖(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产拍卖(拍租)是指房产管理部门依法通过一定程序,组织房屋所有权人将拍卖(拍租)房产卖(租)给出价最高竞买(竞租)人的一种特殊的房产交易行为。第三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房产拍卖(拍租)的主管机关。市房产拍卖招投标事务所负责房产拍卖(拍租)组织实施。第二章拍卖(拍租)范围第四条下列房产准予拍卖(拍租):一、国有房产、单位自有房产、私有房产、共有房产;二、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罚没的房产;三、抵押期满,抵押人无力偿还债务,用于抵债的房产;四、典当期满,出典人无力赎回的房产;五、法律、法规准予拍卖(拍租)的其他房产。第五条下列房产不准拍卖(拍租);一、产权不清的房产;二、抵押、典当期限未满的房产;三、未腾空及带户的
    2023-06-10
    336人看过
  • 甘肃省农业用地开发管理暂行办法(修正)[失效]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保护和利用待开发农业土地资源,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用地开发,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综合性开发,包括尚未被利用或利用得不充分、不合理的农业土地资源开发和对现已利用的农业土地资源多层次的结构调整及深度开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待开发农业土地资源包括:荒山、荒坡、河滩、闲散地、废弃地、戈壁、中低产田及其他未利用的土地。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业用地开发工作的领导,将农业用地开发计划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列为责任目标管理的内容之一,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用地开发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并会同计划、农业、财政等有关部门,编制开发规划,根据上级分配的开发指标,安排开垦和整治、改良耕地的年度项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2023-06-10
    425人看过
  • 济南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失效]
    第一条为了加强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济南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由济南市园林管理局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园林部门做好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济南市城市园林绿地详细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绿地规划和绿地性质。不得在绿地内建设有碍绿化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第四条各项工程建设,应当按照《济南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留足绿化建设用地。第五条建设工程的绿化设计应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时进行。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以下权限审批:(一)市区内的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占地面积不足一千平方米的,由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一千平方米以上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二)县城及建制镇的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占地面积不足一千平方米的,由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一千平方米以上的
    2023-06-10
    423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旱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 更多>

    #不可抗力
    相关咨询
    • 农村荒地使用权有什么法律作用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23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
    • 农村土地使用权拍卖规定是什么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2-26
      农村土地使用权拍卖应当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予以处理,但应当告知权利受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对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
    • 济南用农村的行吗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30
      公积金贷款与农村的养老保险是两回事。连续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满半年以上,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纳农村养老保险,只能在年满60周岁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 株洲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是什么?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7-27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住房用地:(一)因无住房或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规定标准,需要新建住房或扩大住房用地面积的;(二)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及乡镇建设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四)向中心村、乡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居的。
    • 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是怎么规定的
      辽宁在线咨询 2021-10-13
      随着社会时代的发展,现在各地都在开展征地,那么在我国被政府征收的土地,不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居民,按照法律规定都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但同时因为农村和城市的经济情况不同,补偿政策也会有不同。关于“农村的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目前我国并没有统一发布过这么一个办法,关于“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倒是有一个,海南省政府出台过一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