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哪些不能抵押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0:12:27 318 人看过

一、物权哪些不能抵押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可以抵押的财产有哪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6)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三、这些财产为什么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我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国有土地所有权可以处分,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只能由国家依法征用,征用后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集体土地的性质决定了其具有特殊用途和特殊性质,若允许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随便抵押,将不利于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但《民法典》也规定了除外情况,包括:为了鼓励农民开发荒地,解决资金短缺,第180条允许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为了发展农村经济,第183条允许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需要说明的是,为了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2015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员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在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这就意味着,依照《民法典》等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上述试点地区开展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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