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权是最早是普通法上的一个概念,据考证,配偶权源于夫权,但是与夫权有着本质的区别。配偶权是婚姻一方作为配偶而享有的身份权。[1]而名誉权则为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上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2]配偶权与名誉权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项民事权利,分属于身份权和人格权两大范畴,二者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但是,现实生活中,侵害配偶权最为常见的是侵害贞操义务的行为,即第三者与配偶一方通奸,[3]由于世界各国的立法、学说和判例对第三人与配偶一方通奸,侵害无过错配偶方的权利的性质态度不同,有的认为侵害了无过错配偶方的配偶权,有的认为侵害了无过错配偶方的名誉权,有的认为二者兼而有之,于是将配偶权与名誉权连在了一起。
大陆法认为,婚姻关系是一男一女终身共同生活的方式,它含有人格的因素,应当适用人格权的法律规范。所以,妨碍婚姻关系情节严重的,可以认为侵害了受害配偶的人格权。在瑞士,通说认为干扰他人婚姻关系系侵害人权法益,实务上也采用此见解;在德国、日本,学说上亦多将婚姻关系归属于人格权,德国实务上不仅对妨碍婚姻关系的第三人追究名誉损害赔偿责任,而且在婚姻关系结束后,还可以对有过错的配偶追究名誉损害赔偿责任。在我国台湾地区,审判实践经过了一段曲折,最终采用了侵害配偶权的方法。
在我国大陆认定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为侵害名誉权,也有一定的民间基础。在大陆民间,如果妻子与人通奸,丈夫常被称作王八、戴绿帽子等。于此情形,丈夫的名誉权往往被认为受到了损害。虽然丈夫与人通奸而对妻子没有什么贬称,但这只能说明民间对妇女名誉权的不重视,而绝不是认为其名誉权没有受到损害。
那么,究竟通奸行为侵害了配偶一方的什么权利?对无过错配偶方按哪种民事权利保护更为妥当?这只有在探求了配偶权和名誉权的本质区别后,方能得出结论。配偶权是我国立法尚未完全确立的一项权利,审判实践对侵犯配偶权纠纷多按侵犯名誉权纠纷处理。[4]目前,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已普遍在立法中明确对配偶权进行规范。[5]因此,确有必要对这个问题予以探讨。
-
配偶权与名誉权侵权之诉的举证责任不同
209人看过
-
名誉侵权的时效性问题
244人看过
-
配偶担保人权利的执行问题
131人看过
-
声誉权与名誉权的差异
141人看过
-
解决军人配偶出轨的问题
139人看过
-
姓名权本质变革论问题的提出
379人看过
名誉权是指特定的民事主体享有的要求社会对其给予公正的社会评价和排除他人以任何方式损害其获得的公正社会评价的权利。 名誉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而不包括名誉感。名誉感是特定公民对自身各种属性的自我评价;名誉权是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 更多>
-
名誉权与新闻自由问题辽宁在线咨询 2022-08-16朋友被人告了,新闻自由与名誉权冲突如何处理?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侵权行为,它的构成要素与一般侵权行为还是有着相当大的区别,新闻自由侵害名誉权的法律构成应有:新闻媒体实施了诽谤或侮辱的侵害行为、新闻媒体侵害对象的特定性、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新闻媒体的主观过错。
-
患者的名誉权问题安徽在线咨询 2023-01-27名誉权是指公民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患者的名誉权应切实受到保护,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其名誉。
-
名誉权被侵犯的问题海南在线咨询 2021-03-20问题咨询:我邻居谭某结婚时,家中失窃,被小偷盗窃15000元,虽然报了案,但警方一直无法侦破。由于当天我也在现场,平时经常去他家玩,对他家里比较熟悉,故谭某认为是我偷了他家的钱,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四处与当地村民传播说是我偷了他家的钱,致使当地村民对我议论纷纷,给我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请问我可以起诉谭某,要求其赔偿损失吗? 律师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
-
名誉权损失的赔偿问题安徽在线咨询 2022-08-11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名誉权纠纷询问笔录的问题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9-031、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2、“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