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路线与广告宣传不符的解决方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2 16:35:14 447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旅行社发布的广告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游客;导游和领队应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停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游客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变相强迫游客购物或参加额外付费旅游项目。因此,旅游的实际路线应严格与广告内容一致,不得随意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游客可以依法向消费者协会或者旅游主管部门投诉。

自行离开旅游路线摔伤是自己负责吗?

旅游者旅游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不过如果旅游者自行离开旅游路线摔伤谁负责呢?这就要按照具体情况来确定。

我们都知道,旅游社在组织旅游过程中需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具体的做法如下:

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现实中,会出现一些“不安分”的游客,喜欢特立独行,如果出现旅客擅自离开旅游社安排的旅游路线出现摔伤或者其他受伤情况,那么谁来负责呢?

实践中,景区多以导游图、游览须知等方式提示游客。这实际已经对每一位不特定游客尽到了告知游客景区景点、路线以及提请游客道路险要、注意安全的义务。如果游客所走的路线是明确标明的非景点区域,因此致其自身人身或财产蒙受损失的,根据我国《旅游法》第70条第2款之规定“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的规定,其责任应当自行负担。

旅游过程中发生许多维权纠纷,通常都是双方或者一方不懂的相关的法律造成的,所以一旦发生旅游过程中摔伤或者其他情况,建议最好可以找个游玩摔伤专业的律师咨询了解清楚再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二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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